叛教 (伊斯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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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所谓的叛教(阿拉伯语:ارتداد;irtidād或riddah)通常被定義為一位先前信奉伊斯蘭教(包括出生在穆斯林家庭)的人在言語或行為上摒棄伊斯蘭教,例如公開宣稱或被證實放棄伊斯蘭信仰、持異端主張、對戒律明知故犯且拒絕悔改(不行五功、故意違犯禁令、跟卡菲爾聯合對抗教胞等均屬之)、故意辱教、公開質疑伊斯蘭信仰本身等。
遜尼派的四個主要教法學派都認同一個人非因無知(如父親是偽信者,致子女從小缺乏伊斯蘭教育)或受脅迫(如因生命安全考量而觸犯禁令)而叛教是一種罪[1][2]。他們也把嚴重叛教(如上述行為)與輕微叛教(如表示自己不虔誠)區分[3]。根據瓦埃勒·哈拉格(Wael Hallaq)的說法,關於叛教的律法不是從《古蘭經》而來[4]。
有些伊斯蘭教法學家,諸如哈乃斐派教法學家沙拉赫西(Sarakhsi)[5]、馬立克派教法學家Abu al-Walid al-Baji及罕百里派教法學家伊本·泰米葉[6],以及一些當代伊斯蘭教法學家,諸如沙斐儀派大穆夫提阿里·戈馬(Ali Gomaa)[7][8]及什葉派的大阿亞圖拉侯賽因-阿里·蒙塔澤里[9],認為改變宗教信仰不應受「地上的」懲罰,或者僅在特定情況下才應受懲罰。[10][11][12]
現代也有一些因為叛教而被判死刑或受死刑威脅的知名事例,包括阿富汗男子阿卜杜勒·拉赫曼因為改信基督教而於2006年被拘捕及面臨死刑,後來當局以他「精神不健全」而釋放他。[13]
《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表明「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是基本人權之一。由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在1990年發表的《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卻沒有把「退教自由」包括在內。[14]在2007年12月舉行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上,伊斯蘭會議組織透過與會的巴基斯坦代表團宣佈該集團不承認個人有自由改變宗教信仰的權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