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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印尼語:Undang-Undang Dasar Negara Republik Indonesia Tahun 1945,縮寫UUD '45)是印度尼西亚的憲法,又稱45年憲法。
《194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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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印度尼西亞 |
起草日期 | 1945年6月1日—8月18日 |
付審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批准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生效日期 | 1945年8月18日(頒布) 1959年7月9日(恢復實施) |
政體 | 單一總統制 制憲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4個(立法、行政、司法、審計) |
國家元首 | 總統 |
立法機關 | 人民协商会议 (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 |
行政機關 | 總統及內閣 |
司法機關 | 最高法院、司法委員會、憲法法院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
選舉人團 | 有(人民協商會議)[a] |
剛性條款 | 1條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29日(人協、國會)[b] 2004年10月1日(地方代表理事會)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18日(總統) 1945年9月2日(政府)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 2005年8月2日(司法委員會) 2003年8月13日(憲法法院) |
修憲次數 | 4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2002年8月11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印度尼西亞國家檔案館 |
初審機關 | 獨立準備委員會 |
起草人 | 蘇波莫與獨立準備調查會成員 |
已取代 | 《1950年臨時憲法》 |
隨著印尼擺脫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的佔領,1945年6月至8月間,開始制定憲法。45年憲法曾被49年憲法及50年憲法取代,但在1959年7月5日恢復。
1945年宪法,在苏卡诺设计的建國五項原則下設計 ,作为印度尼西亚国家独立的基本規則。45年限法規定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有限分离;政府体制,是“具有內閣制特征的总统制”。 在1998年的动荡和苏哈托辞职后,45年憲法獲得修改,改變了政府組織,並加入人權條款。
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入侵荷属东印度群岛,擊敗荷兰殖民政權,占领该地。南方军負責統轄東印度諸島。南方均总部设在越南西貢。依據幾座大島,日本将東印度群島划分为三个军管區:第25军管轄蘇門答臘;第16军管轄爪哇島和印度尼西亚东部岛屿,及一部分婆罗洲。第38军管轄砂拉越和沙巴。帝国海军亦控制部分島嶼。随着日军頻頻敗戰,特别是在1944年10月雷伊泰湾海战戰敗后,佔領軍任命越来越多的印尼本地人擔任占领方行政职位。
1945年3月1日,第16军為爪哇島成立独立準備調査会(印尼語:Badan Penyelidik Usaha Persiapan Kemerdekaan Indonesia (BPUPKI) )。第25军后来亦为苏门答腊建立独立準備調査会。 东印度群岛的其余地区不存在这样的组织。 [1]
爪哇的独立準備調査会由62名成员组成。在第二届会议中共有68名成员。拉吉曼担任主席。未来的总统苏卡诺和副总统穆罕默德‧哈達都是調查會成员。1945年5月29日至 6月1日間,和7月10日至17日間共举行了两次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原則,包括稱為潘查希拉的国家哲学。总统苏卡诺6月1日演讲中闡述了潘查希拉。
两次会议之间的休会期间,由蘇卡諾等人组成的九人委员会(印尼語:Panitia Sembilan)将蘇卡諾的潘查希拉修訂为未来宪法的序言,此為雅加達憲章。 7月10日开幕的第二次会议上,由蘇卡諾等19人组成的委员会制定了临时宪法,內容包括穆斯林有义务遵守沙里亞 。
宪法草案共37条,包含4条过渡条款和2条附加条款。憲法規定国家會是个單一制共和国。
1945年7月26日,盟軍在波茨坦宣言中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意识到即將输掉战争,开始實行計畫印度尼西亚独立。 [2] 8月6日,美軍在廣島投下核子彈。8月7日,南方軍允許印尼领导者设立独立準備委員会(PPKI)。在美軍於长崎投下第二颗原子弹,以及8月9日苏联入侵满洲後,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宣布无条件投降。苏卡诺和哈达則於1945年8月17日宣布印尼独立。独立準備委員会於次日開會。 [3] [4]
在苏卡诺主持的該次会议上,哈达、苏波莫等27名成员开始逐条讨论宪法草案。受哈達影響,委员会修正了《雅加达宪章》的文字,包含穆斯林需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規定,亦删除总统必须是穆斯林的条款。新宪章随后成为宪法序言。委员会随后正式通过了宪法。 [3] [4]
1945年宪法(UUD"45")實施後,到了1949年12月27日被联邦宪法取代。而1950 年8月17日的临时宪法又取代了聯邦憲法。 1955年,举行了人民代表會議(DPR)和制憲大會的選舉,以起草最终宪法。然而,針對伊斯兰教在印尼的地位,民族主义者和伊斯兰主义者间起了爭執,憲法因而陷入停滯。苏卡诺对憲法的停滞感到失望,隨後在军方的支持下推动恢复1945年宪法。儘管该议案于1958年5月30日和1959年6月 2日付诸表决,但表決未获得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最后,1959年7月5日,苏卡诺解散议会,恢复1945年宪法。 [5]
尽管苏卡诺将其视为過渡文件,於1968 年上台的苏哈托則拒绝修憲。 [6] 1983 年,人民协商会议(MPR)规定,在修憲需經全国公民投票,1985更要求公投投票率需达到 90%,且任何更改都必须以 90% 的投票率批准。1997年,巴蒙卡斯(Sri Bintang Pamungkas)因私自出版1945年宪法的修正案而被捕入狱。 [7]
随着1998 年苏哈托和新秩序的垮台,1983年與1985年對修憲的法律遭到废除,印尼民主化的道路已经明确。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人民協商會議(MPR)上分四个阶段完成修憲。憲法,从37条增加到73条,條文內容僅11%保持不变。 [8]
在上述变化中,宪法法院的设立被视为印度尼西亚宪法的重大突破。2003年,由印度尼西亚著名学者Jimly Asshiddiqie[譯名請求]領銜9名法官组成憲法法院。法院有五个管辖权:
此次改革的另一特點是,成立了貪污肅清委員会(Komisi Pemberantasan Korupsi, KPK),该委员会独立打击腐败和贪污。在印度尼西亚,腐败被视为一种特別嚴重的犯罪。
1945年宪法序言包含了潘查希拉。
印度尼西亞是單一共和國。共和國主權屬全體國民。
人民协商会议由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地方代表理事會組成,兩會皆由直接選舉產生。人民协商会议修改和通过法律,及依法任命罢免总统。
概述了总统的权力。规定了对总统和副总统的要求。 限制總統副總統僅連任一次。總統大選透過直接選舉。规定弹劾程序。总统和副总统宣誓誓詞。
四篇短文赋予内阁宪法基础。总统有部长的人事任命權。
規定印度尼西亚如地方制度。地方首長,由大选选出。国家承认地方自治,及某些地区的特殊性。
人民代表委員會,由普选产生,具有立法、预算審查和监督职能。人民委員會能質詢政府和提出意见。
地方代表理事會,通過選舉產生與各省數量相同的成员。理事会可以向人民代表委員會提出与地区问题有关的法案。它还可以就税收、教育和宗教提出建议。
人民代表会议、地方代表理事會、总统副总统,以及地区立法机關成员的换届选举,須遵循自由、秘密、诚实和公平原則。每五年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地区立法机關以政黨比例產生:地方代表理事會以各地區域選舉產生。
总统提出年度国家预算,供人民代表會議审议。
解释说这是为了监督国家基金的管理。
確認司法独立。解释最高法院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司法委员会的作用。还陈述了宪法法庭的作用。
国家是群岛國家,其边界和权利由法律规定。
定义公民和居民,并声明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详细说明保障所有人的人权。
人民享有不受酷刑的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宗教自由、不受奴役的自由、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个人的自由以及不受追溯性立法指控的自由。這些權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撤销。此外,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
国家以信仰唯一真神为基础,但国家保证所有人的宗教自由。
国家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和权利参与保卫国家。概述武装部队和警察的结构和功能。
声明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还要求政府将 20% 的国家预算分配给教育。
国家认为主要生产工具由国家控制。国家應照顾穷人。
规定提出修改和修改宪法的程序。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人民协商会议成员出席:任何提议的修正案都需要全体人民协商会议議員的简单多数通過。国家的单一制不能变動。
現有法律和政府机關继续存在,直到本宪法规定新的法律和政府机關的状态。2003年8月17日之前,應设立宪法法庭。
责成人民协商会议重新审查其及其前任通过的法令,使其在 2003 年全体会议上确定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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