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1951年中央與西藏的協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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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于1951年5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
事实速览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 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類型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 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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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政府代表簽字 | |
類型 | 争议協議[1][2][3] |
簽署日 | 1951年5月23日 |
簽署地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南海勤政殿 |
蓋章日 | 1951年5月23日 |
生效日 | 1951年5月23日 |
生效條件 | 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
簽署者 | 政務院秘書長 李维汉 西藏工作委員會第一書記 張經武 西藏工作委員會第二書記 張國華 西南軍政委員會秘書長 孙志远 噶倫赤巴 阿沛·阿旺晉美 藏軍馬基 凱墨·索南旺堆 仲譯欽布 拉烏達熱·土丹旦達 堪窮 土登列門 代本 桑頗·丹增頓珠 |
締約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西藏噶廈政府 |
保存處 | 西藏自治區檔案館 |
語言 | 中文、藏文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十七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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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汉语名称, 繁体字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
汉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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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字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 ||||||||||
简化字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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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别称 | |||||||||||
繁体字 | 十七條協議 | ||||||||||
简化字 | 十七条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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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语名称 | |||||||||||
藏語 | བོད་ཞི་བས་བཅིངས་འགྲོལ་འབྱུང་ཐབས་སྐོར་གྱི་གྲོས་མཐུན་དོན་ཚན་བཅུ་བདུ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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