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
国家的一种行政处罚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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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7年至2013年间执行的一种所谓“劳动、教育和培养”[註 1]的行政处罚制度,简称劳教。一般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的,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了独有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两种不同制度。[註 2]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对疑犯进行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期限为一至三年,最多延长一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引进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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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实行了近56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