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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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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在美國加州合法。加州同性婚姻的狀況是美國50個州中是獨一無二的。她曾正式向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証書,但其後沒有這樣做。加州向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証書的日期由2008年6月16日,(加州最高法院以平等保護條款為由,推翻早前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文)至2008年11月5日(加州8號提案通過,[1]加州憲法修正為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結合)。8號提案通過前,加州是繼馬薩諸塞州後,美國第二個准許同性婚姻的州份。8號提案通過前的同性婚姻,無論是在美國或其他國家註冊,加州在法律上仍然視為婚姻,並享有婚姻方面所有的權益,[2]而8號提案通過後在外州或其他國家的同性婚姻關係,在加州亦可享有所有婚姻權益,除了在法律上使用「婚姻」一詞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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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原住民的部落司法辖区,关于同性婚姻各有自己的法令规范。
2010年8月4日,北加州聯邦法官沃爾克(Vaughn Walker)判決拒絕同性戀者結婚的加州第8號提案違犯美國憲法,但暫緩執行判決。[4]8月6日,雙方向該法官遞交书面摘要支持或反對長期暫緩執行判決。[5]8月12日,沃克爾法官計劃撤銷暫緩令,8月16日,第九巡迴上訴法庭裁定暫緩執行判決,並下令相關團體提出上訴理據摘要及提供摘要解釋上訴為何不應因缺乏理據而撤銷。[6]8月17日,第九巡迴上訴法庭下令在因皮里爾縣提出上訴理據摘要。[7]法庭並安排於2010年12月6日那個星期於三藩市為那兩項上訴進行口頭質詢。第九巡迴上訴法庭現在要求加州最高法院裁決第九巡迴上訴法庭是否有權審理此上訴。[8]2012年2月7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庭裁决第八号提案违反美国宪法,使同性恋者无法享受平等婚姻的权利。[9]
同性婚姻在加州仍很有爭議性,但自從八号提案通過後,有更多人支持同性婚姻。支持者計劃在2012年發起另一次公投,以使加州再度向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証書。[10]2012年7月31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1]。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12],判定8號提案的支持者沒有資格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将加利福尼亚州同性婚姻禁令退回联邦第九巡回法院。6月28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上诉,加州恢复同性婚姻登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