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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第3章第7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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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受刑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不得享有(即剥夺)下列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终身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七节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则第三章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由上述刑法条文,可见: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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