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法 (宋代)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此條目介紹的是宋代的農田水利法。关于中華民國的農田水利法,请见「農田水利法 (中華民國)」。农田水利法是1068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由王安石主持新变法工作中的一项法令。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0年9月12日) 此法令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此法令在颁布之后的七年內,《宋會要輯稿》記載,全國興修水利工程17093處,收益民田達36177888畝。 这是一篇关于宋朝历史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
此條目介紹的是宋代的農田水利法。关于中華民國的農田水利法,请见「農田水利法 (中華民國)」。农田水利法是1068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由王安石主持新变法工作中的一项法令。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0年9月12日) 此法令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此法令在颁布之后的七年內,《宋會要輯稿》記載,全國興修水利工程17093處,收益民田達36177888畝。 这是一篇关于宋朝历史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