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 image](https://wikiwandv2-19431.kxcdn.com/_next/image?url=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6/6f/Vienna_Convention_on_Succession_of_States_in_respect_of_Treaties_parties.svg/langzh-640px-Vienna_Convention_on_Succession_of_States_in_respect_of_Treaties_parties.svg.png&w=640&q=50)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是旨在制定国家继承规则的国际条约,于1978年开放签署。通过该公约的背景之一是为了应对“非殖民化进程为国际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公约于1996年11月6日生效,当时北马其顿共和国继承了该条约,达到了所需的15个缔约方。[1]
事实速览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 缔约国 签署国 未参加 | |
簽署日 | 1978年8月22日 |
---|---|
簽署地點 | 维也纳 |
生效日 | 1996年11月6日 |
生效條件 | 15国批准 |
締約方 | 23[1]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罗斯文和西班牙文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 |
关闭
![Thumb image](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4/44/States_succession_in_respect_of_treaties.pdf/page1-640px-States_succession_in_respect_of_treaties.pdf.jpg)
该条约备受争议,主要是因为它区分了“新独立国家”(前殖民地的委婉说法)和“国家部分分离的情况”(所有其他新国家的委婉说法)。条约第16条规定,新独立国家不继承殖民国的条约义务,而第34条第(1)款规定,所有其他新国家仍受其分离国家的条约义务的约束。此外,第17条规定,新独立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不经其他缔约方同意而加入其前殖民者为缔约方的多边条约,而第9条规定,所有其他新国家只能在其他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加入其被继承国为缔约方的多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