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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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宪法 (丹麥語:Danmarks Riges Grundlov)是丹麦王国的宪法,适用于丹麦、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丹麦第一部宪法是1849年通过的并几经修改,目前的宪法是1953年修订的,丹麦王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1]
事实速览 丹麦宪法, 概況 ...
丹麦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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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丹麥王國 |
批准日期 | 1953年5月28日 |
生效日期 | 1953年6月5日 |
政體 | 君主立宪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行政,立法,司法 |
立法機關 | 丹麥議會 |
行政機關 | 内阁(对议会负责) |
司法機關 | 高等法院和其他独立法院 |
國家結構 | 否,但存在王国邦联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克里斯蒂安堡宫 |
已取代 | 1920年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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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将丹麦定义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制。宪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创造了權力分立,此外,它赋予丹麦人民一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等等,宪法适用于包括丹麦公民在内的所有在丹麦的人。[2]
丹麦宪法于1849年通过,结束了君主专制并实行民主制度。每年6月5日为宪法日(批准第一部宪法的日期),以庆祝宪法的通过。
丹麦议会不能制定任何可能违反宪法的法律,尽管丹麦没有宪法法院,但丹麦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违宪,并使法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