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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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事訴訟為中華民國(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管轄,原則採三審三級制,其中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除了常見的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例如:調解程序、督促程序)外,廣義的民事訴訟還包括了例如仲裁等紛爭解決機制。狹義的訴訟事件所爭執者為某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是指自第一審起訴至判決確定的程序。
紛爭事實發生後,首先原告須尋求實體法上的權利基礎,確定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當事人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