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文化資產紀念建築類維基列表條目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紀念建築類,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有形文化資產中的紀念建築類,為2016年7月文化資產法第七次修訂後所新增的類別,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1]。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紀念建築類,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有形文化資產中的紀念建築類,為2016年7月文化資產法第七次修訂後所新增的類別,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