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四条约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日民四条约》,是民国4年(1915年)大日本帝国提出《对华二十一条要求》之后,中华民国袁世凯政府努力與日本大正天皇政府周旋後所签订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等条约。 这是一篇與中国歷史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3年7月22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日民四条约
《中日民四条约》,是民国4年(1915年)大日本帝国提出《对华二十一条要求》之后,中华民国袁世凯政府努力與日本大正天皇政府周旋後所签订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等条约。 这是一篇與中国歷史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3年7月22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日民四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