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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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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首次下半旗是1950年为逝世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共中央秘书长任弼时志哀,后来友好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也有下半旗志哀。根据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规定,特定人士逝世时,应下半旗志哀。其中包括担任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家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的国家级正职领导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以及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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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国家领导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由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执政期间终结了领导干部终身制,建立起退休制度,在国旗法生效以后,除了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在1992年病逝外,没有任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人任内逝世,其他享有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实际上是按照第十五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享受此待遇[2][註 1]。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具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1]。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公祭日期间,纪念地点也会下半旗志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