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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高法院(英文:Supreme Court)係香港英治時期嘅最高級法院,1844年成立。喺1997年7月1號香港主權移交嗰陣,最高法院喺香港最高級法院地位由終審法院取代,最高法院就改名香港高等法院,英文名稱改做「The High Court」。
1833年8月英國率先喺廣州成立咗英國駐華司法院(駐華刑事和海事法院,the Criminal and Admiralty Court)[1],喺廣州一帶嘅港口碼頭停泊嘅英國船隻都可以開庭[2],由英國駐華商務總監兼任法官,陪審員就委任由12位喺廣州嘅英國僑民來做,處理當地涉及英僑嘅各類糾紛。呢啲設置係遵循咗1833年8月28號英國議會通過咗嘅同大清中國同印度貿易關係嘅法案[3],經英皇禦准咗嘅議會任免書等就喺12月9號喺白禮頓嘅法院發布咗[4]。
1841年英國開始管治香港後,1843年1月4號英國駐華司法院就由廣州搬咗過去[1][5],改由首任港督砵甸乍同埋副總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用返英國軍法去審案。
直至1844年,由倫敦委派咗名司法官接掌,司法官到埠後當局喺8月21號公佈咗高等法院條例,註銷咗原先嘅駐華刑事和海事法院同廢止咗軍法[2],改組英國駐華司法院交咗畀司法官主持,同時聲明轄區嘅華人居民刑事訴訟可依返《大清律例》來審,正式成立做香港最高法院[6],雖然叫最高法院,不過就冇終審權,終審要去返英國嘅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坊間通常簡稱做「樞密院」)。
英國喺廣州一帶開始自己搞嘅刑事兼海事審理,經已削弱咗大清嘅司法管轄,宣示咗大英帝國嘅司法權力[2]。在港定點後嘅最高法院, 接掌嘅司法官係英國大律師休姆(John Hulme),[5]擔當咗第一位首席按察司(而家嘅首席大法官),喺1844年10月2號開庭,標誌着香港司法脫離行政機關而獨立,不過休姆按察司仲身兼咗定例局(即而家嘅立法會)議員,直至1889年港府決定按察司一職唔再搞立法,先至正式三權分立[7]。
最高法院除咗確立咗英國在港司法權,仲延續咗英國在華嘅司法管轄權,皆因高院除咗負責審理在港嘅一切重要案件,仲兼審埋中國大陸各通商口岸涉及英僑嘅重要案件,管轄範圍畀大英當局授權覆蓋中國大陸海岸外100海哩[4][2]。另外在港華人所犯嘅輕微刑事案就由裁判署審理。 喺1865年喺上海另成立咗英國在華及在日最高法院,以管理中國大陸及日本嘅司法上訴案件,最高法院權力先至收限返本地審理[2]。
根據 1844 年嘅《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咗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同制定法等)喺香港都適用,英國司法機構嘅設置及許可權嘅劃分、法官制度、律師制度等跟著一齊引入咗香港,對香港本地嘅華人司法習慣等就未有所排除,令香港慢慢構建成具備東方特色嘅普通法地區[8]。直至香港主權移交前,香港直接適用嘅英國判例法,係得英國上議院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嘅判例先具約束力,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嘅判例一般就會尊重兼採納[9]。
香港最高法院有三代辦公地方:第一代係喺而家嘅畢打街華人行現址,第二代係1912年啟用、喺昃臣道嘅最高法院大樓(而家嘅終審法院大樓),第三代係1984年啟用、喺金鐘道嘅最高法院大樓(而家嘅高等法院大樓)。第三代最高法院大樓正門出面條馬路,就用咗「最高法院」個名命名做「法院道」(英文:Supreme Court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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