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喺城市嘅政區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市轄區(粵拼:si5 hat6 keoi1)係中文入邊,對城市所設嘅一種行政區劃類型嘅指稱。一般簡稱爲區。
喺中國大陸地區,按照憲法,「市轄區」係直轄市同埋較大嘅市嘅城區劃定嘅行政分區。實質上絕大部份嘅地級市都有設區。喺中國大陸法律度有個術語叫做「設區嘅市」,就係指設有市轄區嘅建制市(直轄市除外)。
雖然有啲市轄區屬於直轄市,有啲屬於地級市,但所有嘅市轄區喺政區層級上屬於縣級行政區。直轄市嘅市轄區同地級市嘅市轄區之間嘅區別在於,管佢嘅上頭係省級定係地級。目前中國有兩個副省級市轄區(上海嘅浦東新區、天津嘅濱海新區),佢哋都重係縣級政區,只不過佢哋地位特殊,權限接近省級。市轄區以下嘅行政分區係鄉級行政區,大城市同埋發達地區嘅市轄區管轄嘅區域以街道為主,呢啲街道係區政府嘅派出機構,直屬於上頭,無自己嘅政府;工業化、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嘅城市以鎮、鄉為主,鄉、鎮有自己嘅政府。
市轄區同其他縣級行政區相比,顯著嘅特點就係佢係城市主體嘅一部分;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集中;居民以城鎮人口爲主或佔有好大比例;文化、經濟同埋貿易發達。 不過有啲市轄區有廣闊嘅郊區、鄉下。
一般來講啲市轄區嘅政區名係喺地名之後加個「區」字,不過縣轄區亦以「區」字收尾,佢同市轄區唔同,市轄區係縣級政區,縣轄區係鄉級政區(高過一般嘅鄉級政區)。
喺二戰後嘅中華民國,區為直轄市(又稱「院轄市」,目前有五個: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同埋省轄市嘅下級行政區域,相當於縣以下嘅鄉、 鎮、縣轄市層級,英文翻譯係「District」。
喺中華民國嘅地方行政區劃當中,只有直轄市同埋省轄市之下先有「區」嘅單位,而且只可設區。 台北市喺1968年由省轄市升格為院轄市嘅改制過程入邊,幾箇原屬臺北縣嘅鄉、鎮併咗入臺北市,而且都改為區,之後喺1990年又有整併,形成咗今日台北市十二個區嘅編制。另外,南部嘅高雄市,同埋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呢三個省轄市,亦各自有佢哋自己嘅區。台灣嘅區同鄉、鎮、縣轄市一樣,都係以公所(區公所)為行政辦事單位,之下轄里,里之下又轄有鄰。 區長由市長指派,四年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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