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香港政府提交有關移交逃犯嘅法律草案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全名《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民間及媒體報導俗稱「逃犯條例」、「引渡條例」、「送中條例」等,係香港政府交畀香港立法會審議嘅法律草案,令到香港有法律基礎向中國大陸、澳門同中華民國等司法管轄區移交疑犯同進行法律協助。呢條提案源於香港女子臺灣遇害案,而家香港法律無計向中華民國移交疑犯,同時特區政府宣稱原有逃犯移交條例唔包括中國大陸同澳門亦係「法律缺陷同漏洞」。獲得通過後嘅法例將會以行政長官就單一案件提交嘅方式移交被告,移交控罪除咗謀殺罪同誤殺罪之外,亦包埋賄賂、欺詐出入境當局等卅幾項可判監7年或以上嘅控罪[1][2],香港政府亦可協助中國大陸等地凍結沒收喺香港嘅財產[3]。草案一提出,就惹來社會各方質疑同關切香港作為獨立司法管轄區嘅獨立性或者遭到削弱。
2019年2月15號,保安局向香港立法會提交草案建議。4月3號,呢條草案喺立法會完成首讀[4]。4月17號,新成立嘅法案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5]。5月6號,民主派喺建制派同陳維安秘書長領導嘅立法會秘書處杯葛下召開法案委員會會議,並進入選舉主席程序。涂謹申獲選做法案委員會主席,公民黨嘅郭榮鏗就獲選做副主席[6]。5月20號,特區政府要求立法會繞過法案委員會,喺6月12號直上大會審議條例,引發6月9號遊行示威抗議,有30間小店罷市響應[7]。6月12號爆發反送中包圍立法會,立法會因為周圍馬路俾示威者佔據,審議唔到條例。
臺灣方面,大陸委員會話喺命案發生之後已經用盡一切努力處理,但係臺方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請求,港方都唔回應。有香港政府官員表示透過港臺協進會同臺港策進會提出商討逃犯移交事項,雙方已經幾次書信往來交流過[8]。陸委會擔憂將來臺灣人去香港恐怕重演李明哲事件,強調如果香港修法導致喺香港嘅臺灣人有被威脅移送到中國大陸嘅風險,臺灣政府唔會同意移交陳同佳,亦唔排除對香港發旅遊警示[9]。另外,美國、英國、加拿大政府同國際商會、團體亦相繼表示關切修法[10],擔心修法之後會將相關國家喺香港嘅國民移送到人權狀況有爭議嘅中國大陸,導致個人人權、人身安全受到威脅[11][12]。
香港中聯辦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就先後表達對修訂《逃犯條例》嘅支持,當中中聯辦發出緊急通知,召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喺5月17號到中聯辦喺西環嘅辦公地點接收「重要指示」,要求各界全力支持香港政府,又呼籲「愛國陣營」(即香港建制派)製造支持政府嘅輿論聲勢,包括喺報紙發「懶人包」賣廣告、撰文、街邊宣傳等。有分析認為,中央政府嘅舉動係向香港政府頒落「死命令」[13]。
6月15號,政府喺一片爭議聲中,宣佈暫緩逃犯條例修訂。皆因多數市民唔收貨,政府再喺9月4號宣佈,同意安排喺立法會10月復會後,按《議事規則》提出撤回條例草案。不過10月16號立法會復會嗰日,政府用提前咗休會做理由未宣佈撤回,所以去到10月23號下一次立法會大會至撤回到。
根據英國外交部解密檔案,英國喺1992年為香港制訂引渡協議同現行《逃犯條例》嗰陣,強調「只同司法制度、刑罰制度、人權狀況達標嘅政府建立引渡關係」,就算香港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呢條必要人權標準仍然適用[14]。英方立法原意並唔將無訂立引渡協議視為「漏洞」,有研究認為咁樣表示咗英方憂慮引渡同不信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另外,中方喺1988年亦向英方承認引渡等法律未發展完善,建議實施初期只限於民事和=同商貿合作方面[15][16]。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生效前夕,英方關切港府試圖同內地達成引渡協議一事。英國外交大臣向國會報告,期望任何結果應該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同香港司法程序;已經向中國政府同香港特區政府表明觀點,即係任何安排必須令到所有有關人士都能夠接受。英國國會表達咗對於港府呢一個訴求嘅同情,並且認為外交部嘅要求喺某種程度上有佢嘅局限。對於呢一條高度敏感而且有爭議嘅議題,國會建議,外交部應該對引渡協議產生濃厚興趣,並且鼓勵雙方確保任何協議都有適當嘅保障措施,防止人權受到侵犯[17]。
1997年以嚟,香港同中國大陸警方曾經互有通報喺各自司法管轄區受到強制措施嘅陸港居民情況。大陸警方應港府請求,喺境內通緝抓捕嫌疑人,並以驅逐出境方式向香港警方移交咗大約170個嫌疑人[18]。香港較少向大陸移交嫌疑人,例子有2008年攞美國綠卡嘅前八九學運領袖周勇軍,被港方驅逐出境去到深圳[19]。
2019年6月4號,英國人權組織香港觀察(Hong Kong Watch)創會成員、曾經喺香港主權移交前夕擔任英國外交大臣嘅聶偉敬喺《南華早報》發表評論文章,指出《逃犯條例》修訂係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嘅承諾。佢亦表明當年中英談判嗰陣雙方代表都有意識咁喺中港兩地法制之間建立鴻溝,強調法例係提供咗防火牆,而唔係存有「漏洞」[20]。
2018年2月17號,臺灣發生香港女子遇害案。受害者潘曉穎同疑犯陳同佳都係香港人,兩個人以情侶關係喺臺灣旅遊。案發當日,佢哋喺酒店因為女方懷有第三者胎兒而嘈交,男方勒死女方之後,將屍體裝入行李篋並且棄置喺臺北捷運竹圍站周圍嘅草叢。之後,陳同佳自己一個人返香港,而受害者嘅親戚因為聯繫唔到潘曉穎,而向香港警方報案[21]。
香港警方調查發現,陳同佳返香港之後曾經用女方嘅提款卡攞錢。同年三月,警方以涉嫌盜竊罪拘捕陳同佳[22]。陳同佳喺盤問入面承認殺害女友同棄屍[21]。
由於香港同臺灣並無司法互助安排或者移交逃犯協議,而且現有《逃犯條例》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唔適用喺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嘅臺澎金馬被香港特區法律視做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之間嘅移交逃犯同相互法律協助要求,因此香港政府無法以相關條款引渡疑犯陳同佳到臺灣受審。但係有政黨提出以「日落條款」方式修訂《逃犯條例》,只針對處理台灣殺人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話,有關建議並唔可行,政府唔會接受[23]。另外,呢單案件係發生喺香港以外嘅地方,律政司無法以謀殺罪或者誤殺罪控告疑犯,只可以盜竊罪同洗黑錢罪檢控[24]。雖然香港對謀殺案冇域外司法管轄權,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條,香港永久居民喺境外性侵犯兒童,例如嫖雛妓同非禮兒童,可以喺香港被起訴[25]。2007年,一個鋼琴老師因為喺廣州非禮未成年學生,而喺香港被判監4年[26]。2011年,一個孤兒院創辦人因為喺雲南非禮同與未成年院友性交,而喺香港被判監8年[27][28]。
2019年2月,香港政府召開記者招待會,宣布提交修訂《逃犯條例》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一般通稱做「逃犯條例修訂」或者「送中條例修訂」。
由2019年3月開始,泛民主派、香港本土派搞過唔少活動表達反對訴求,其中6月16號嘅遊行,主辦單位號稱有約莫二百萬人參加,之後逐漸發展成一場大型社會運動,史稱香港修例風波。呢場運動成功逼使香港政府6月中宣佈停止咗修例工作,9月初宣佈正式撤回修訂。不過呢場運動發展過程入面已經醞釀出其他訴求,而政府又一直唔肯應承,所以到依家仍然持續落去,2020年頭,武漢肺炎香港疫情令呢場反修例運動嘅氣氛曾經沖淡落嚟,但由於香港國安法、國歌條例嘅出現,反政府氣氛先至喺5月熾熱番起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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