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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又叫出租、租賃)係一種商業行為,即係一方用一啲嘢(多數係錢)換嚟暫時使用另一方擁有嘅嘢。租嘢嚟用嘅一方,叫「承租人」。 畀出嚟嘅錢叫「租」或者「租金」。租賃時都會白紙黑字寫清楚,呢啲憑據就叫做「租約」、「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或者「租契」(lease)[1]。租約協議嘅內容就係寫啲「租務條款」。
早喺公元前 1754 年,《漢摩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之中就可以搵到一啲,同地主同承租人關係嘅法律規定[2]。普通法對地主 - 承租人嘅規定,喺中世紀嘅英國發展出嚟,而呢套法律保留咗,好多同封建社會秩序,同農業經濟,有關嘅古老術語同原則。好多唔同司法管轄權嘅地方,租土地物業喺法例上,寫得好清楚,香港嚟講,就係用普通法嘅寫法[3]。租約係「一份具有約束力嘅法律文件,對業主同租客所承諾嘅權利同責任具有重要影響[1]。」
可以租嘅嘢種類繁多:成日見嘅有:租屋、租樓、租寫字樓、租舖頭、租單車、租車、租船、租傢俬、租架生、租迷你倉、租影碟、租衫……等等。
有好多可能嘅原因令到去租而唔係買:
租絕多數只涉及物,而 boss 搵人幫佢返工做嘢(即喺一段時間使用呢個人),喺廣東話嘅語境裏頭,唔會叫做「租」而係叫「請人」或「顧用」,而俾請人嘅角道嚟講,叫「出賣勞力」、「打工」。喺日本,人都可以「出租」,中年男人將自己,段鐘計,租出去陪人[5][6][7],叫「出租大叔」[8]。
先租後買(租到買)一般係一開始用租嘅形式去畀錢,過咗協議時間之後,畀埋尾數就擁有嗰件嘅產品。至於細節好似手續費,扣數、附加費、唔買點計噉,就根據合約唔同嘅產品而定。好處係租嘅時間諗清楚試清楚,產品放喺每日真實處境之下使用,唔會買之後唔鍾意唔啱用。壞處係件嘢嘅價錢比就咁買高啲,過期唔交租有罰款[9]等。
至少喺香港,分期付款(hire purchase)唔會睇成係租賃嘅一種。而係一種畀錢嘅方式,而其實係借錢買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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