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縮寫:SEC),常被稱為證監會,是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成立、直屬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機關、準司法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為美國證券業最高主管機關。[2]SEC的主要職責包括保護投資者、維護公平、有序且高效的市場,以及促進資本形成。它通過制定規則、執行法律和監督證券市場參與者來達成這些目標。
美國聯邦政府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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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
SEC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34年6月6日 |
機構類型 | 美國政府獨立機構、獨立機關、金融監管機關[*] |
機構駐地 | 華盛頓特區 |
僱員數目 | 4301人(2015年)[1] |
機構首長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加里·根斯勒 |
上級部門 | 美國聯邦政府 |
授權法源 | 1934年證券交易法[*] |
網站 | www.SEC.gov |
影像資料 |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由五名委員組成,任何單一政黨占有的席次不能多於三席。現今的主席由紐約華爾街併購律師克雷頓擔任。其他四位委員由兩位共和黨人和兩位民主黨人擔任。委員會成員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批准,任期五年,並可連任。
成立背景
在1920年代的美國,由於證券市場上的某些公司通過不公開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的手段來獲得巨額利益,由此導致了美國在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盤,投資者的利益蒙受巨大的損失。於是,美國國會分別通過了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確認在證券交易中要公允地公開企業狀況、證券情況等,以投資者利益為首。證券交易委員會行使由國會授予的權利。保證公共公司不存在財務欺詐,提供誤導性的信息,內幕交易或者其他違反各項證券交易法的行為,否則將面臨民事訴訟。
委員會歷史
後來的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任命了約瑟夫·甘迺迪為首任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
1939年,美國通過《信託契約條例》;1940年,分別通過投資公司法案與投資諮詢法。
2002年,通過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2006年,通過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
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七部證券相關法律的執行工作,
設置機構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總部在華盛頓特區。擁有5名總統提名、國會通過的委員,4個部門,18個辦公室,有職員3100多名。另外全國還有11個分支機構。
- 委員
委員的任期為5年,在委員會中依次替換,所以每年的6月5日都有一個更新。這5人中,總統要指派一名主席出來作為最高的決策者。他們主要執行以下職責:
- 解釋聯邦證券法
- 修正已有證券法律
- 加強實施法律法規
當然這些會議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媒體監督。
- 部門
- 企業融資部,保證企業上市符合披露要求以及其他股票交易文件的審查。
- 市場監管部,
- 信息安全部,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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