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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m Principle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Found in articles
互不侵犯原則
其自由能與其他擁有同樣權利的個人的自由相並存,這樣的自由便是依然有效的。」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提出的傷害原則(英語:
Harm
Principle
(英语:
Harm
Principle
))則指出:「只有在自我保護的目的下,個人或群體才能對其他人類的自由行為做出干涉。只有在阻止一個人傷害其他人的目的下,
無被害人犯罪
游说者或活動家可能會在質疑某法律條文的正當性時,使用此一用語。 根據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傷害原則(英语:
Harm
principle
),只要只牽涉自己,而沒有傷害他人,人就可以自由行動。有人認為,並不適用於國家、社群等可能會指控某人犯罪的抽象實體。[來源請求]
謹慎責任
要指控被告人,原告人需指出被告人违反的法律中,所指出需遵行的谨慎责任,未能遵行谨慎责任,可构成侵权行为。 “鄰人規則”(Neighbour
Principle
)出自于法官阿特金男爵(英语:Dick Atkin, Baron Atkin)(James Richard Atkin, Baron
香港哲學
受其他人支配,不是其他人之工具,並且認為如此,方可以達到人之最高利益 。周保松支持,約翰·斯圖爾特·密爾於《論自由》提出之「傷害原則」(
harm
principle
) :每個人只要不傷害其他人,就應該擁有自由,選擇自己之生活方式。周保松由「傷害原則」推論出,政府與社會應該寬容人之觀點,即使難以接受那些人之觀點。
论自由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5). Clausen, Christopher. John Stuart Mill's 'Very Simple
Principle
'. Wilson Quarterly: 40–46. 2009 [2020-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08). |volume=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