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福新政「新政」以增加政府对经济直接或间接干预的方式,大大缓解大萧条所带来的经济危机与社会矛盾。通过国会制定了《緊急銀行法(英语:Emergency Banking Act)》、《农业调節法》、《國家產業復興法》、《社会安全法》等法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新政基本结束,但罗斯福新政时期产生的一些制
1917年對敵貿易法·米切爾·帕爾默的領導下,該局沒收了德國移民和德國拜耳化學公司等企業的財產。 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銀行緊急救濟法案(英语:Emergency Banking Act)》,對該法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對敵貿易法》關於囤積黃金的範圍,以包括一切的國家緊急狀態,而不僅僅是在戰爭期間宣布的緊急狀態。富
全国劳资关系法1935年全国劳资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of 1935,又称瓦格纳法,Wagner Act;國家勞工關係法)是美国製定的一部有關勞動關係的法规,它保障私营部门的雇员组织工会、與公司进行集體協商和采取罷工等集体行动的权利。该法案由参议员羅伯特·F·瓦格納草擬,由第74届美国国会(英语:74th
老詹姆斯·罗斯福presidency) 第二新政(英语:Second New Deal) 联邦紧急救援署 平民保育團 农业调整法 緊急銀行法(英语:Emergency Banking Act) 田納西河谷管理局 全国劳资关系法 全国工业复兴法 公共工程管理局 國家復興局(英语:National Recovery Administration)
1937年司法程序改革法案该法案的规定,总统有权为每一位年满70岁零6个月的最高法院法官任命一名新法官,最多不超过6名。 在1869年的《司法法(英语:Judiciary Act of 1869)》中,国会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将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在罗斯福的第一个任期内,最高法院否决了几项新政措施,因为这些措施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