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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mel v. California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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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提议警方可以对被捕者“直接控制”的任何区域进行搜查,但没有明确定义“直接控制”的范围。在1969年的切默尔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英语:
Chimel
v
.
California
)中,最高法院对之前的裁决进行了澄清,该案判决认为警官在执行逮捕后搜查被捕者身上的武器和证据是合理的。
萊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萊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Riley
v
.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萊利訴加州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逮捕期間無法令的搜查與扣押(英语:Search and seizure)手機的數據內容是違憲的。
美國訴里昂案
美國訴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 Leon,468 U.S. 897 (1984),是美國憲法、美國刑事訴訟法的著名案例,法院創設「善意例外」,警察的行動若係對無效搜索票的善意信賴,證據排除法則不應適用。 警察收到Patsy Stewart以及Armando
威克斯訴合眾國案
威克斯訴合眾國案(Weeks
v
. United States,《232 U.S. 383 (1914)》)是宗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法庭中大法官們一致認為,無令狀從私人住宅中扣押物品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本判例亦防止地方官員使用聯邦證據排除法則中的方式(本應於地方政府中禁止),來獲取相關證據並將證
合众国诉琼斯案
合众国诉琼斯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 Jones,《美国判例汇编》第565卷第400页(2012年)),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案件,该案认为,在车辆上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跟踪设备并使用该设备监测车辆的移动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