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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 v. Carr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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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斯特诉科恩案
Frothingham 原告並無提起訴訟的權利,假如他所受的損害,和其他納稅人相同,而且很小。對於未來稅負的增加,則過於遙遠且不確定。
Baker
v
.
Carr
訴訟資格(Standing)的要旨,為尋求救濟的一方,是否會因為訴訟勝敗,而使個人利益受到影響。這是為了確保議題清楚的呈現,以便法院處理艱難的憲法問題。
洛东谷
Noachian surface and subsurface hydrology. Icarus: 198. 39-56.
Baker
,
V
.R.;
Carr
, M.H.; Gulick,
V
.C.; Williams, C.R. & Marley, M.S. 河道和河谷系统. Kieffer, H.H.;
政治问题原则
民可以通过对参与决策的公职人员选举中投票,以批准或纠正诉讼涉及的事项。 最高法院在政治问题理论领域的主要案例是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
Baker
v
.
Carr
) 。贝克案的判决书中,法院概述了政治问题的六个特征。这六个特征包括: 宪法条文上规定,将该问题授权由政治部门解决;或 司法上缺乏可发现的和可据以判断的标准;或
普遍選舉
Warren)主政下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从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英语:
Baker
v
.
Carr
)开始),确立了一人一票制。此后,美国国会以及沃伦法院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选举法案 (1965年)》以及最高法院判决,保障并扩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
的選舉、選舉結果和議員資格…」;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參眾兩院得自行規定議事規則,懲罰擾亂秩序的議員,並經2/3議員的同意開除議員。」
Baker
v
.
Carr
政治問題不適合由法院審查,是由於權力分立的緣故。為了認定憲法是否已將繫爭問題授權政府中某個與政治部門處理,法院必須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