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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omic Energy Act of 1946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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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原子能委员会
State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簡稱:AEC)是美國國會在二戰以後立法設立的政府機構,目的是提倡、管理原子能在科學及科技上的和平用途。杜魯門總統在
1946
年8月1日簽署了將軍方對核能的掌控權轉移到上述文官機構的
1946
年原子能法案,這個法案在1947年元旦生效。
1946
胜利者式轰炸机
開發勝利者式轟炸機的動力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緊接面臨的核能武器競賽直接有關,雖然英國在二戰期間有部分配合曼哈頓計劃,也略知核武知識;但美國在原子能法(
1946
年版)(英语:
Atomic
Energy
Act
of
1946
)禁止輸出一切與核能相關的資料,英國在1947年1月起獨自進行核武器開發。英國皇家空軍參謀部為了核武運用提出了OR
1958年美英共同防御协定
《
1946
年美国原子能法》(
Atomic
Energy
Act
of
1946
)为两国技术合作划上句点,该法禁止把“限制数据”传递给美国的盟友,违者最高可判极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英国物理学家艾伦·纽恩·梅(Alan Nunn May)于
1946
美国核能
关于和平利用核材料的研究开始于美国,美国原子能委员会(AEC)主持了美国《
1946
年原子能法案》的制定。医学科学家对辐射对快速增长的癌细胞的影响感兴趣,以及给他们物资,而军事服务则领导其他和平用途研究。 《1954年的原子能法案(英语:
Atomic
Energy
Act
of
1954)》鼓励私营公司建造核反应堆,这是一个
美利坚合众国诉进步案
Morland)撰写的文章,这篇文章声称要揭露氢弹的“秘密”。虽然文章中的信息都是搜集自公开来源,但美国能源部声称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英语:
Atomic
Energy
Act
of
1954)的“限定资料”(英语:born secret)条款,应该禁止这篇文章发表。 这个案件起初是在美国威斯康星西部联邦地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