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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fa Quraishi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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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法學
致伊斯蘭教法沒有劃一的體制,各地和各國的伊斯蘭教法並不相通,一些地區的伊斯蘭教還夾雜了當地的傳統慣例。學者阿西法·庫雷希-蘭德斯(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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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稱伊斯蘭教法有多種法學解釋,穆斯林可以從中選擇,例如追隨哈乃斐派的夫婦向該派學者尋求離婚的法理依據,他們得到的答案與另一對尋求馬立
伊斯蘭教法
斯蘭特徵,國家有落實伊斯蘭教法的義務,並採用伊斯蘭教法的概念。可是,伊斯蘭教法並沒有西方那種權力分立的概念,法學家阿茜法·庫雷希(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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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與現代民主政體的行政、司法、立法關係不同,傳統穆斯林講究的權力平衡不是指政府機構之間,而是指整個政府體系與民間的法律學術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