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又稱為「機場交通壓力測試日」[1],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中於北大嶼山東涌、欣澳、大陰頂(青嶼幹線收費廣場)及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進行的一次示威。活動由Telegram頻道「SUCK Channel」發起,示威者未有理會禁制令,再次在機場發起「和你塞」集會。受此影響,機場快綫暫停服務,隨後東涌線也全線暫停,出入機場主要幹道被示威者堵塞,來往機場的交通均陷於癱瘓狀態。旅客及機組人員必須徒步出入機場[2]。
當晚,由於公共運輸全線關閉,大批示威者沿北大嶼山公路從東涌步行離開,預備步行近20公里回市區。由此引發其後上千市民開著私家車由市區前來「義載」接示威者;據《德國之音》報導,全晚有約5000台私家車出動。示威者步行數小時後方抵達青馬收費廣場乘義載車輛返回市區,此行動被形容為「港版敦克爾克大撤退」[3][4][5]。
過程
大批市民和示威者經陸路及鐵路等進入赤鱲角,交通嚴重擠塞[6],部分更被示威者設路障封鎖[7]。另外機場多個出入口亦被示威者封鎖[8],旅客受影響[9]。下午至傍晚,防暴警察清場[10],有示威者徒步經北大嶼山公路[11]和青馬大橋[12]撤離機場[13]。
示威者撤離機場後抵達東涌,展開另一輪示威行動,包括扯下、踐踏、焚燒東涌游泳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14];至於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的東涌辦事處亦被破壞,大門被毀,一片凌亂[15]。
另外全港不同地方亦有示威,全日至少12個車站受破壞,包括青衣站入閘機被破壞、東涌站入閘機和售票機被破壞、多處水浸和控制室受損等[16],亦有雜物被拋落路軌,導致機場快綫、東涌綫[17]、迪士尼綫[18]等全線暫停。港鐵表示被毀車站翌日或未能重啟[19]。
一批防暴警察亦在晚上進入東涌站清場,登上列車截查乘客[20],但並沒有發現後離開[21],期間阻礙記者拍攝。亦有警察在中環碼頭截查落船市民[22][11],期間帶走多人疑是經水路離開機場的示威者。
晚上,大批警員在大圍站一帶截查市民,沙田區議員李世鴻高呼一句「黑警暴打市民可恥」後,遭警方指揮官按下,其後多名防暴警員用身體壓向他,被送到田心警署。警員同時以涉嫌「襲警」拘捕一男一女,兩名男警務人員報稱分別胸痛及手部受傷,其後有市民聲援,包圍田心警署[23][24]。
各界反應
大律師公會譴責大批群眾集體違抗法庭禁制令,堵塞及阻礙香港國際機場及地鐵正常運作。聲明表示在法治下,所有人必須服從法庭發出的命令,否則會構成藐視法庭,直接冒犯法治及侵蝕司法系統的尊嚴。如不予懲處,將對香港的法治帶來嚴重及不可彌補的損害。公會同時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草案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25][26]
港鐵東涌綫當晚仍未恢復服務,位於東涌的中學港青基信書院在網站宣布,由於東涌情況不明朗,預期區內交通受阻,考慮學生安全,決定延遲開學一天,學生毋須上課。[27][28]
拘捕及提堂
- 警方於9月6日在粉嶺拘捕一名22歲,報稱太陽板技術員的姓黃男子,涉嫌「參與暴動」,「刑事毀壞」,「串謀侮辱國旗」,「串謀縱火」,「縱火」,「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仿製槍械」。9月7日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桿金屬蓋、旗桿繩及閉路電視鏡頭,並與兩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並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他另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附近範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幅、雜物及水馬圍欄。而警方於該男子住所內繳獲一支伸縮警棍及一把懷疑仿製槍械。裁判官拒絕該被告保釋,認為案件嚴重,被告有機會不依期歸柙,本案仍有其他在逃人士,而證據亦強而有力。案件押後至11月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期間被告需還柙候訊。[29]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到2021年10月6日,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他全部罪名成立。雖然辯方曾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指被告案發時受過度活躍症(ADHD)影響。不過郭啟安拒絕接納有關的供詞,指出 ADHD 不是求情理由,亦批評醫生未有考慮被告誇大症狀或裝病,有誤導法庭之嫌。同時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被警員毆打,判監是唯一選擇。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求情及判刑。[30]10月20日,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接納被告縱火時沒有詳細策劃,動機只為發洩不滿,而事件中燒毀的水馬價值不高,火種亦很快被撲熄。另外,遭損壞閉路電視只是被噴黑鏡頭,損毀程度輕微。
不過認為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眨損國家尊嚴,若被告沒有參與或協助,國旗或不會被拆下,繼而沾污及侮辱,又認為被告在事件中屬主要角色,而期間約50人圍觀過程,行為有鼓動他人干犯其他罪行的風險。考慮到整體量刑後,最終判被告入獄4年7個月,兼要賠償880元。[31]
- 9月1日,警方在港鐵大圍站外拘捕沙田區議員李世鴻,並將他帶返田心警署調查。據沙田區議員丘文俊引述街坊轉述,李世鴻因不滿警方的截查和拘捕行動,在現場大聲叫囂,引致在場其他人士鼓譟,被警方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32]9月2日獲保釋。[33]而在警方截查行動中拘捕了的1男1女(女被告姓盧,42歲,男被告姓利,32歲,2人均報稱文員),經律政司批准,警方落案起訴2人「襲警罪」。2020年3月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他們各准以現金5000元保釋,並要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和到警署報到等條件。[34]到同年9月7日,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發現5名警員證人中,當中4人的供詞與辯方片段不符。4人在盤問下,承認早前的證供與辯方片段或有不符之處。有警員承認女文員可能只是意外撞擊,而非有意襲擊。裁判官也對警員表示當時無必要推撞被拘捕的1男1女,也無需要在照明充足的環境下使用電筒照向人群。[35]到9月16日,裁判官裁定一男一女襲警罪不成立,並獲訟費。裁判官指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假如警員能冷靜處理,可避免衝突。[3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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