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砂拉越州憲法危機(英語:1966 Sarawak constitutional crisis)發生在1965年至1966年的馬來西亞砂拉越州。這場憲政危機是由一群對時任砂拉越首席部長史蒂芬·加隆·寧甘的領導不滿的政治人物引發的。寧甘後來於1966年6月被時任砂拉越州元首阿邦哈芝奧本免去首席部長職務。寧甘在1966年9月上旬被高等法院裁決恢復首席部長職務後,於1966年9月再一次被時任州元首罷免,並由達威斯里接任為新的首席部長。[1][2]
事件背景
史蒂芬·加隆·寧甘為砂拉越聯盟(Sarawak Alliance)的領導人,該聯盟由寧甘所在的砂拉越國民黨(SNAP)、砂拉越保守黨(PESAKA)、砂拉越土著陣線(BARJASA)、砂拉越國家黨(PANAS)和砂拉越華人公會(SCA)組成。1963年7月22日,寧甘在1963年砂拉越區議會選舉取得壓倒性勝利後,被任命為第一任砂拉越首席部長。朱加(砂拉越保守黨領導人)本應被任命為第一任砂拉越州元首,但由於聯邦政府反對砂拉越州元首和州首席部長皆由達雅人擔任,因此朱加被聯邦政府委任進聯邦內閣擔任「砂拉越事務聯邦部長」。儘管砂拉越保守黨在選舉中取得優越的成績,為砂拉越聯盟貢獻了大量席位,但寧甘並未將砂拉越保守黨的代表納入他的州內閣中。由於寧甘將砂拉越保守黨和砂拉越土著陣線都排除在內閣決策過程之外,並反對使用馬來語作為砂拉越的官方語言,因此寧甘與聯邦政府以及砂拉越聯盟其他組成政黨的關係並不好。此外,寧甘在更換州政府的外籍官員以實現州政府官員的婆羅洲化方面也進展緩慢。這是因為寧甘認為,外籍州政府官員應在本地人適合接任之前擔任該職位。在接下來的三年中,砂拉越國家黨和砂拉越土著陣線開始合作,試圖推翻寧甘所領導的州政府。[3]
1965年,寧甘試圖在砂拉越州議會發起一項土地改革法案,允許原住民將他們的土地出售給任何人,[3]該法案也將允許原住民獲得大片林地。[4]寧甘的做法激怒了砂拉越土著陣線的領導人。隨後,砂拉越土著陣線連同砂拉越國家黨和砂拉越保守黨組成「砂拉越原住民聯盟」(Sarawak Native Alliance),以挑戰寧甘的領導地位。[5]寧甘隨後撤回土地改革法案,而砂拉越保守黨則重申他們與砂拉越國民黨的立場,指責砂拉越土著陣線在砂拉越國民黨和砂拉越保守黨之間分裂伊班人的團結。寧甘隨後也將砂拉越土著陣線開除出砂拉越聯盟。[3]然而,砂拉越國家黨和砂拉越土著陣線隨後在與砂拉越聯盟談判協商後,重新加入砂拉越聯盟。寧甘後來也恢復了砂拉越土著陣線的兩個部長職位,並為砂拉越保守黨和砂拉越國家黨在州內閣分別設立了兩個和一個部長職位。[3]
政治危機
1966年6月16日,42名砂拉越州議會議員中有21人對外宣布他們對史蒂芬·加隆·寧甘失去信任。[6]這21名議員向時任砂拉越州元首阿邦哈芝奧本寫了一份請願書,表示他們對首席部長失去信任。時任馬來西亞首相東姑阿都拉曼也提出請願,要求寧甘辭職。[5]
同日,時任州元首阿邦哈芝奧本要求寧甘辭去首席部長一職。然而,寧甘拒絕辭去首席部長職務。寧甘辯稱該信函沒有得到砂拉越州議會對他所領導的州內閣的正式不信任動議支持。他也要求時任州元首提供簽署請願書的21名州議員名單。[6]寧甘也聲稱他仍然掌握著砂拉越州議會多數州議員的支持,並挑戰與他持不同政見者在砂拉越州議會提呈對他的正式不信任動議,進行正式辯論和表決。[5]由於寧甘拒絕辭職,時任州元首阿邦哈芝奧本隨後宣布免職寧甘,並任命達威斯里為新任首席部長。時任州元首阿邦哈芝奧本也將簽署請願書的21名州議員名單轉發給寧甘。[6]
司法干預政治糾紛
在被免職後,寧甘入稟古晉高等法院,將時任砂拉越州元首阿邦哈芝奧本列為第一答辯人和達威斯里為第二答辯人。[6][7]1966年9月7日,婆羅洲首席法官哈雷裁決寧甘的免職程序違憲,並恢復寧甘的首席部長職務。哈雷法官表示依據《砂拉越州憲法解釋條例》第21條,只有州議會有權罷免首席部長。州元首無權解僱首席部長。首席部長只有在失去州議會多數議員的信任,或拒絕辭去首席部長職位但也沒有建議解散州議會的情況下才能被州元首解僱。[6]
緊急狀態、寧甘再次被免職
在得到法院對他有利的裁決後,寧甘試圖解散砂拉越州議會舉行州選舉。然而,在1966年9月,聯邦政府對砂拉越頒布緊急狀態令,[8]以砂拉越處於混亂狀態為由宣布該州進入緊急狀態。[9]在砂拉越進入緊急狀態後,聯邦政府在國會通過《1966年緊急狀態(聯邦憲法及砂拉越州憲法)法令》[10]對《砂拉越州憲法》第150條進行了修正。該修正案授權州元首可在不經過首席部長的情況下召開州議會會議。[11][12]1966年9月23日,砂拉越州議會召開特別會議,寧甘成功被州議會罷免。
後續的法律訴訟
寧甘在第二次被免職後決定將此案提交到馬來西亞聯邦法院。寧甘試圖就英國在設定砂拉越加入馬來西亞聯邦的條件以及代表砂拉越簽署倫敦協議方面的作用向英國政府尋求法律意見。寧甘辯稱,砂拉越州憲法修憲案是非法的,這是因為緊急狀態是在不尋常的情況下宣布的。寧甘也辯稱砂拉越在沒有發生騷亂,以及馬印對抗已經結束的情況下被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但聯邦法院裁決「緊急」一詞具有廣泛的含義,可包括砂拉越憲法危機,因為這種危機會導致砂拉越的崩潰,損害砂拉越的政治穩定。因此,聯邦政府對砂拉越頒布的緊急狀態令是合法的。
由於不滿聯邦法院的裁決,寧甘將案件上訴到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1968年8月1日,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駁回了寧甘的上訴。麥克德莫特勳爵在駁回寧甘的上訴時指出:「大法官們找不到任何理由支持說緊急情況並不嚴重和沒有威脅到砂拉越的安全。」[13]由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當時馬來西亞的最高終審法院,在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駁回寧甘的上訴後,有關緊急狀態合法性的法律訴訟也宣告結束。
參見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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