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銀行特許狀法令》(英語:Bank Charter Act 1844),又稱《皮爾條例》,是英國國會首相羅伯特·皮爾任內通過的一項法令。法令限制了英國各大銀行的權利,把印鈔權收歸中央集權式的英格蘭銀行所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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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銀行特許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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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銀行特許狀法令
Bank Charter Act 1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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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
全名本法令旨在規管鈔票事務,在限期內給予英格蘭銀行某種特權。(An Act to regulate the Issue of Bank Notes, and for giving to the Bank of England certain Privileges for a limited Period.)
適用地域 英國
其他法例
廢除法例1928年貨幣與鈔票法令
1939年貨幣與鈔票法令
2009年銀行法令
現狀:已施行
原始文本
修訂後法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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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直到十九世紀中葉,英國和愛爾蘭的商業銀行依然能夠發現自己的紙幣,省級銀行業公司的銀行券在流通中更是隨處可見。[3]

根據法令,除了英格蘭銀行外,其他銀行不得發行新的紙幣(銀行券),現有發行紙幣的銀行如果破產倒閉,則需收回其發行的紙幣;與此同時,英格蘭銀行若發行新幣,則需有全額黃金為保證。法令起到了限制流通中紙幣供應量的作用,也讓英格蘭銀行有效壟斷了新幣的發行。不過,活期存款卻不受法令的約束,與紙幣不同,無需以全額黃金為保證。[4]

此法令將金銀本位主義英國制度化,[5]規定了英格蘭銀行的黃金儲備和可發行鈔票之間的比率[6],將英格蘭威爾斯的銀行可發行的沒有黃金儲備支持的鈔票限制在1400萬英鎊內。[7]法令嚴格限制了國內各大銀行的發鈔權,[6]阻止英國任何其他銀行獲得鈔票發行權,開始了鈔票發行中央集權化的進程。[8][9]

影響

雖然法令要求新幣必須以黃金或公債為全額保證,不過卻給了政府在發生金融危機時候暫時停止黃金支付的權力,而在歷史上也確實發生過數次政府暫停支付黃金的事件,分別發生在1847年、1857年和1866年歐沃倫格尼銀行(Overend Gurney Bank)危機期間。同時,儘管法令限制了新幣的發行,卻並沒有限制銀行憑空創造新的存款,在十九世紀後半葉,這些存款會繼續增加貨幣的供應量。[9]

儲戶辦理儲蓄業務時,銀行向客戶借債,許諾帶息返還,並允以可觀的抵押物,銀行存款就是這些債務的總和。當銀行辦理儲蓄業務時,貨幣以債務的形式被創造出來,[10]存款被儲戶取出就相當於銀行償還了這些債務,這些貨幣便從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而一銀行里的存款實際上是此前另一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現金,長期來看,允許銀行無限吸納存款放出貸款,會大量創造貨幣,貨幣流入市場後抬升資產價值,最終要導致通貨膨脹。這項法令是英國貨幣學派英語currency school的勝利,該學院認為紙幣的發行是通貨膨脹的罪魁禍首。

這項法令使得省級銀行業公司合併成更大的銀行,同時失去了發鈔權。英格蘭的民間鈔票最終消失了,讓英格蘭銀行壟斷了英格蘭和威爾斯的鈔票發行權。英格蘭和威爾斯境內,最後一個自行發行鈔票的銀行是1921年的福克斯福勒銀行(Fox,Fowler and Company)。[11][12]

一年後蘇格蘭實行的1845年銀行法令則更加寬容,允許蘇格蘭的銀行發行他們1845年流通量以上的貨幣,只要新增發行量有總部的黃金儲備支持即可,銀行兼併後也可以合併他們所發行的鈔票。[13]

時至今日,蘇格蘭的三個商業銀行和北愛爾蘭的四個商業銀行繼續發行他們自己的英鎊紙幣,但均受到英格蘭銀行管制。[14]

參見

注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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