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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顧雛軍(1959年5月5日—)[1],出生於江蘇泰縣(一說生於江蘇揚州,籍貫為江蘇泰縣),是一位中國企業家,畢業於江蘇工學院(今江蘇大學)和天津大學,畢業後在天津大學熱能研究所從事科研工作,提出了「顧氏循環理論」,還發明了格林柯爾製冷劑。1988年下海經商,先後創立了華瞾能源工程公司和格林柯爾公司,2001年格林柯爾收購科龍電器後,顧出任科龍董事長一職,直至2005年。2008年因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12年提前出獄,此後顧宣稱其無罪。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顧雛軍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2]。
顧雛軍所提出的「顧氏循環理論」、在海外的經歷,以及之後的相關判決,均存在一些爭議。
顧雛軍出生於知識分子家庭,是家中長子。由於父親顧善鴻常年在外地工作,因此他的青年時代是在一個叫倉場的江邊小村中,和母親、弟弟一起,在文革時期度過的,也有過上山下鄉當知青的經歷[3][4][5]。
1977年恢復高考時,顧雛軍已經初中畢業並參加工作,但他仍在眾多考生中脫穎而出,以優異的成績考入江蘇工學院(今江蘇大學)動力工程系,畢業後獲工學學士學位;1981年考入天津大學,在熱物理工程系讀研究生,獲研究生學位。他也是江蘇工學院當屆學生中,唯一一位考取了外校研究生的學生。畢業後顧雛軍留校,在天津大學能源研究所和江蘇工學院動力系從事科研工作,主要從事熱力學理論、非共沸工質、換熱器和地熱利用等方面的研究[1]。在此期間,顧雛軍專注於製冷劑的技術研發,還在學術期刊上發表了多篇論文。由於這一原因,他在二十多歲時便有了「顧教授」的外號。1986年,顧雛軍發表了被稱為「顧氏循環理論」的論文,論證了一種能替代氟利昂的熱力循環節能新技術,其宣稱是當時世界上「所有製冷、空調、熱泵及熱流體循環中最佳的熱力循環系統」,這一技術在1989年被媒體公開報道。顧雛軍的這篇論文為他贏得了最初的名聲,而他也很快成為了中國著名的熱循環專家和熱能工程師[6][7]。
「顧氏循環理論」提出後,引發了大部分專家的爭議,並未得到製冷行業主流專家學者的認同。顧的研究生導師、天津大學教授呂燦仁認為「顧氏循環理論是騙人的」。1992年9月,國家科委有關部門在北京召開了關於「顧氏循環」技術推廣的可行性論證會議,大部分學者認為「顧氏循環」只是「『勞倫茲循環』的重述」。而全國製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長曹德勝表示,「顧氏循環理論」的說法早在1990年代初已被否定,顧稱這一理論曾「列入中學教科書」,則是子虛烏有。1994年8月13日,《上海科技報》發表了署名為記者朱克華的文章《一個神話的破滅——顧氏循環的前前後後》,該文章及隨後舉行的「清除偽劣科技『顧氏循環』座談會」對顧雛軍及其公司發生了「重大影響」,並導致顧雛軍本人於1995年先後兩次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提出了「侵害名譽權」指控。直到1996年,學界關於顧氏理論的爭執終於平息下來[6][8]。
1988年,顧雛軍辭去在大學的所有職務,赴北京創業,註冊成立華瞾能源工程公司。當年9月,顧雛軍成功發明了格林柯爾製冷劑。以製冷劑專利為基礎,顧雛軍攜他的「顧氏熱力循環系統」,進入家電行業[5][7]。
1990年,華瞾能源工程公司在惠州設立「惠州華瞾空調製冷設備有限公司」,專門生產小型窗式空調,品牌為「小康」牌。當時正好是中國空調行業起步階段,利潤空間很大,市場上對這種產品的需求也比較旺盛。因此在投資初期,他的空調產品經營的相當不錯。據一份華瞾集團的宣傳資料宣稱,1991年該公司共生產空調4.3萬台,1992年預計達到6萬台[5][9]。
1991年4月至1994年2月,在由國家家用電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國家日用電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機構進行的抽檢中,華瞾公司所生產的「小康空調」的安全性能和製冷性能,多次均未達到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1993年7月,惠州市技術監督局前往華瞾公司檢查其整改落實情況時,發現華瞾公司並未按整改報告中提出的措施進行整改,仍照舊生產銷售。隨後惠州市經委、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和市技術監督局1993年7月20日聯合發文,責令華瞾公司立即停產整頓。但顧雛軍等人仍不配合,最終惠州市技監局做出處罰決定,責令華瞾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的897台空調,並處以6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罰款,同時沒收生產工具、設備和原材料。然而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惠州市技術監督局發現,華瞾公司擅自解封了被查封的897台空調,其中有395台不知去向。而顧雛軍還將惠州市技術監督局告上法庭,企圖挽回損失,最終一審、二審均敗訴。此後這些被查封的空調放置於天津格林柯爾公司的倉庫[5][8][9]。
1989年(一說1991年),顧雛軍在英國成立首家分銷公司。1992年,他又在加拿大成立格林柯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業務拓展至美國,成立研究所、建立了一個小型工廠(然而關於顧雛軍在海外的經歷存在多種說法,因而引發爭議)。1995年,顧雛軍回國,在天津創辦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他利用向一些投資機構融得的資金,並投資5000萬美元,在天津建成了當時亞洲最大的非氟製冷劑生產基地,其中顧雛軍個人持有76%的股權。此前,他已經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了十餘家以格林柯爾(Green Cool)開頭的公司[5][8][9][7]。
1998年至1999年,顧雛軍又分別在北京、海南、深圳、湖北建立格林柯爾環保工程公司,這些公司後來基本都演變為格林柯爾在各地的分公司。2000年,由顧擁有的、分布於北京、海南、深圳、湖北的四家環保工程公司整合捆綁後,被注入在開曼群島註冊的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並於2000年7月成功在香港創業板上市,之後隨即融資5.46億元,顧雛軍以70%的控股比例成為最大股東。根據格林柯爾2000年年報顯示,該公司2000年總收入為3.64億元人民幣,是1998年收入的3300倍;利潤則達到2.69億元,純利率約70%。由此,格林柯爾一舉成為香港創業板盈利第一的公司[5][8]。
2001年10月31日,顧雛軍旗下順德格林柯爾出資3.48億元人民幣,收購科龍電器26.43%的股權,取代順德市容桂鎮政府所屬的廣東科龍(容聲)集團有限公司,成為科龍電器的第一大股東,顧雛軍也因此出任科龍電器董事長一職。儘管面臨各方對其公司業績、收購資金來源等問題的質疑,顧雛軍旗下的格林柯爾系企業仍然迅速地完成了多筆收購[6][5]。
2002年開始,由顧雛軍控股的科龍電器先後收購了中國多家冰箱企業及生產線,如江西齊洛瓦、吉林吉諾爾、上海上菱電器、上海阿里斯頓等,並在全國興建了眾多的科龍工業園區。2003年5月,順德格林柯爾以2.07億元的價格收購了安徽美菱電器20.03%的股份,成為美菱電器最大的股東。此後格林柯爾又收購了亞星客車60.67%的股權、ST襄軸29.84%的股權,還全資收購了兩家歐洲汽車公司。至此,格林柯爾系已經擁有了4家A股上市公司、1家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形成了以冰箱、空調、製冷劑為主的家電產業鏈以及汽車產業鏈[5][7]。顧雛軍曾多次登上各機構發布的富豪排行榜,2003年,顧雛軍因「在國企改制中作出了重大貢獻」,被中國中央電視台評選為「中國年度經濟人物」[7]。
格林柯爾系的收購、崛起速度之快引發了社會的質疑。2004年,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在復旦大學以《格林柯爾:在「國退民進」的盛宴中狂歡》為題發表演講,認為顧雛軍在「國退民進」過程中「席捲國家財富」。顧雛軍則直接反駁稱「郎咸平對企業一竅不通,是個到處收錢做廣告的明星」。一周後,顧雛軍在香港以誹謗罪起訴郎咸平。這一爭論也成為了「郎顧之爭」,急速演化為公共事件,也引發了一場關於國有資產流失的激烈討論[7]。
2005年2月,廣東證監局申請對科龍電器進行立案調查,隨後將調查情況上報到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先對科龍立案調查,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出《關於將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顧雛軍等人涉嫌犯罪行為案移送公安機關的函》,並在函中羅列八大罪狀。2005年7月28日,顧雛軍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新華社證實了佛山市公安局已對他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8月13日,科龍電器宣布罷免顧雛軍在科龍電器的所有職務,科龍電器也被佛山市人民政府臨時接管。12月30日,科龍電器稱公司董事會初步調查發現,顧雛軍及其關聯公司通過多種途徑侵占公司資產,董事會正在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向顧雛軍及其關聯公司進行追償。據顧雛軍案的代理律師陳有西表示,顧雛軍案的起因是一封誣告信,他於2004年12月1日接到廣東證監局的一封詢問函,內容是有人舉報他們用其旗下的科龍電器的2.76億美元的資產,為格林柯爾的銀行貸款進行擔保。顧雛軍接到詢問函後,隨即向銀行方面進行了當面的核實,派人去調查。後經銀行確認並蓋公章證明,顧雛軍無2.76億美元的保函[10][11]。
2006年7月8日,顧雛軍在獄中給中紀委寫的第二封舉報信聲稱,廣東證監局局長劉興強、中國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接受某公司賄賂,欲惡意收購科龍的股權,因而對其及同事進行陷害[12]。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對顧雛軍給予警告、30萬元罰款,並實施永久性禁入證券市場。[13]2008年1月,顧雛軍被判有期徒刑共10年[14]。2012年9月6日,顧雛軍刑滿提前釋放[15]。(「刑滿」和「提前」是相互矛盾的啊)
2012年9月14日,他在北京舉行了出獄後的首次媒體發布會,宣稱自己無罪,並舉報證監會前副主席范福春、證監會廣東證監局局長劉興強、前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廣東省副省長陳雲賢四人貪贓枉法[16][17]。
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顧雛軍對該法院2008年作出的終審判決的申訴,對其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18]。2017年12月,與證監會對簿公堂後,顧雛軍勝訴[19]。
2014年8月11日,顧雛軍在其微博帳號發文稱在2006年顧雛軍案審理期間,最高檢察院領導曾集體認定『本案立案動機不純,不符合立案條件,應做不起訴處理』的決定的,最高檢的領導於2006年3月25日發函指示廣東公安放人,同時為了拯救格林柯爾系五家上市公司已到了最後關頭的重組,保護已經面臨下崗的55000名員工的切身利益,最高檢在2006年3月28日又追加了一道指示放人的督辦函。但在顧即將被釋放的幾個小時前,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公安部部長周永康違法打電話給廣東公安,不許廣東公安放人。[20]
2015年5月25日,顧雛軍發布長微博,向廣東省紀委實名舉報佛山中院院長陳陟雲等人通過勾結銀行,操控廣東格林柯爾6.8億元股權轉讓款現金,非法侵占巨額定期與活期存款息差及非法理財所得[10]。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包括顧雛軍案。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稱,該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提審[21]。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和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合議庭已經組成,審判者為孫華璞[22]。
2018年3月9日,有關顧雛軍案再審的內容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該報告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發表[23]。
2018年6月13日上午8時30分,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案[24]。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對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同時,案件後續的國家賠償等工作將依法進行[2]。
2022年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25]。顧雛軍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請求按照其工資收入損失等情況,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70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萬元,並賠償相關財產損失。[26]
202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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