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澤鄉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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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澤鄉起義,又稱陳勝、吳廣起義,或陳勝、吳廣之亂,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有記錄的大規模的平民起事。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陳勝、吳廣二人屯戍漁陽(今北京密雲西南),由於逾期應役按秦律要被斬首,二人於是起義,號「楚」,一曰「張楚」[a]。起義沉重打擊了秦朝政權,揭開了秦末農民起義的序幕。
背景
在秦始皇在任時期,已經民怨四起。而秦二世就任之後,則更為倒行逆施。賈誼《新書》記述秦二世「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賞罰不當,賦斂無度,天下多事,吏弗能記,百姓困窮而主弗收恤」[b]。趙高、秦二世使用嚴刑峻法管治天下,社會劇烈震蕩。[3]:196
經過
陳勝,字涉,陽城(今河南商水西南)[c]人。吳廣,字叔,陽夏(今河南太康)人。二人都出生於低下的貧苦農民家庭。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秋,秦廷強征「閭左」貧民駐守漁陽(今北京密雲西南),約有九百人左右被強徵,陳勝、吳廣被推為屯長。七月,二人前往蘄縣(今安徽宿縣南)大澤鄉(今宿州東南劉村集)途中為大雨所阻,不能如期到達目的地。按秦律,誤期者斬,一律處斬,不如造反。[3]:197
當時秦人同情無辜被賜死的秦始皇長子扶蘇,楚國人同情陣亡的楚國將領項燕,所以常有扶蘇、項燕未死的傳聞,陳勝提議要利用扶蘇、項燕的名義起兵造反,所以兩人去占卜。占卜人明白他們的用意,暗示他們要利用鬼神之說。於是,他們在布帛上寫下「陳勝王」三個字,並放在漁夫準備的出賣的魚腹中。戍卒買魚煮食後,看到布帛,心中充滿疑惑。吳廣又跑到樹林間的小廟,假裝狐狸嗥叫:「大楚興,陳勝王。」戍卒驚恐不已。[3]:197-198
輿論準備完成後,陳勝、吳廣二人便正式起義。某天,押送戍卒的將尉喝醉了酒,吳廣故意多次跟這位秦尉說要逃跑,以激怒秦尉。秦尉果然中計,鞭笞吳廣,並拔劍威嚇吳廣。吳廣奪劍殺了秦尉。陳勝也衝過來,又殺了另一個秦尉。他們並召集九百多名戍卒,宣告起義,並得到戍卒的響應:
“ |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藉弟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 ” |
——《史記》卷五十二〈陳涉世家〉 |
陳勝、吳廣築臺誓師,用兩個秦尉的首級祭旗。陳勝自立為將軍,吳廣自立為都尉,斬木為兵,揭竿為旗,號稱「大楚」。他們假託扶蘇與項燕名號,招募士卒。[3]:198
陳勝、吳廣的起義軍先攻蘄(今安徽宿縣南),秦軍大敗。其後兵分二路,陳勝任命符離人葛嬰為將軍,令他率兵攻擊蔪東。自己則率主力向西北一帶進擊,攻下銍(今安徽宿縣西)、酇(今河南永城西南)、苦(今河南鹿邑)、柘(今河南柘城)、譙(今安徽亳州)等地。大軍屢戰皆捷,每至一境,境內豪傑紛紛響應,隊伍擴展到數萬人。當至陳(今河南淮陽)一帶時,起義軍已經擁有戰車六七百乘,馬兵千餘、步卒數萬。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九月,起義軍攻兵伐陳。陳的郡守、縣令都不在,郡丞率兵抵抗起義軍,起義軍大勝。
陳是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陳國的都城,楚國後期的國都。秦滅六國後,在此置郡、縣治所,戰略意義重大。陳勝召集當地的三老、豪傑討論政事。三老、 豪傑都認為,陳勝「被堅執銳,伐無道,誅暴秦,復立楚國之社稷,功宜為王」。陳勝遂「乃立為王,號為『張楚』」。
「張楚」建立之後,起義得到各地農民的響應。《史記·陳涉世家》 記述,陳勝自立後,「諸郡縣苦秦吏者,皆刑其長吏,殺之以應陳涉」。
稍早前,葛嬰立襄彊為楚王。葛嬰聽說陳勝已稱楚王,殺了襄彊,以示對陳勝的效忠。葛嬰再次回到陳縣,投奔陳勝,但最後還是遭陳勝所殺。
陳勝後來稱楚王,派大將周章率起義軍主力進攻秦都,因孤軍深入,遇秦兵章邯反撲,以致周章陣亡。而吳廣率兵圍攻滎陽,久攻不下。吳廣礙於形勢,於滎陽繼續對峙,部將田臧矯陳勝令而殺之。章邯攻破李歸,又攻擊陳勝的部下鄧說、伍逢、蔡賜等部隊,伍逢、以致蔡賜陣亡。鄧說棄城而走,臨陣逃走,被陳王就地正法。章邯繼續追擊陳勝,陳勝逃至下城父(今安徽渦陽東南),被車夫莊賈刺殺,大澤鄉起義結束,僅六個月。
考証
出土文物《睡虎地秦簡》中提到,「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即:如果耽擱一次徭役者,處罰賠償兩副鎧甲。遲到3至5日,口頭警告;遲到6至10日,罰賠償一面盾牌;遲到10日以上,罰賠償一副鎧甲。因洪水,暴雨等自然原因無法按時到達的,可免除處罰。
依照秦律,服徭役者遲到的懲罰,只不過是處罰購買一些兵器來賠償公家而已,從頭到尾也沒有提到處死。如果是因為大雨,還可以免罰。
關於「失期當斬」問題,許多人以出土的《睡虎地秦簡》解釋遲到並不會被處死,甚至在大雨天氣下還能免罰。然而,這種觀點存在一定的問題。
- 徭律與戍律的區別
在《睡虎地秦簡》中,明確存在《徭律》和《戍律》,這表明秦朝法律將徭役和戍役視為兩種不同性質的服役。《睡虎地秦簡·徭律》規定:
「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
其中「水雨,除興」確實意味著大雨可以免罰,但這條律法適用於徭役,而非戍役。
然而,《史記》明確記載陳勝、吳廣是戍卒,他們屬於戍役,而非徭役:
「七月,戍卒陳勝等反故荊地,為『張楚』。」(《史記·秦始皇本紀》)
「於是楚戍卒陳勝、吳廣等乃作亂,起於山東。」(《史記·李斯列傳》)
「後十四年而秦亡,亡自戍卒陳勝發。」(《漢書·五行志》)
因此,用《徭律》的內容來推翻「失期當斬」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2.《嶽麓書院藏秦簡》補充了《戍律》的內容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並行,不從律,貲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歸葬。告縣,縣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
雖然現有戍律未直接提及「失期當斬」,但其規定顯然與《徭律》不同,證明不能用《徭律》推導戍役的懲罰方式。
3. 秦二世時期法律的變化
即便《睡虎地秦簡》可以代表秦始皇時期的法律,我們也不能忽略秦二世時期法律「益刻深」的變化。《史記》記載:
「四月,二世還至咸陽……用法益刻深。」(《史記·秦始皇本紀》)
這說明秦二世統治時期,法律變得更加嚴酷。因此,即使秦始皇時期可能沒有「失期當斬」的明文規定,到了秦二世時期,這一處罰方式可能已經執行。
4. 法律文本與實際執行的區別
秦法作為人治社會的產物,法律條文與實際執行未必一致。法律有明確規定是一回事,地方官如何執行又是另一回事。因此,即便未來出土了秦二世時期的法律明文,也不能完全否定《史記》中關於「失期當斬」的記載。
因此,目前的考古證據不足以否「失期當斬」,反而在秦法日益嚴苛、戍律與徭律不同的背景下,《史記》的記載仍然具備可信度。
現代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出土的簡牘中,其中一件觚上發現有「張楚之歲」的字樣。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張春龍認為,「張楚之歲」指的是陳勝起義之後的那一年。中國秦漢史學會會長王子今表示,楚國人有用前一年的大事來記年的習慣。武漢大學歷史文化學院院長陳偉認為,「張楚之歲」是「歲名」,即以前一年的大事件來記年,「張楚之歲」即秦二世二年[4]。
相關名言
參考資料
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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