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提米絲協議[註 1]Artemis Accords)是一份由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澳洲加拿大日本法國[2]印度[3]盧森堡義大利英國烏克蘭紐西蘭巴西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大韓民國墨西哥巴林羅馬尼亞新加坡[4]以色列的國家航太機構所達成的一項不具約束力的多邊安排[5][6]。該協定由美國太空總署和美國國務院起草,協定規定了締約國在月球火星彗星以及其他天體等受到1967年外太空條約所保護外太空的民用探索及合作原則,簽署國有義務維護該協定,並引用了大多數由聯合國促成的構成空間法的主要公約[註 2][7][8][9][10][11]

Quick Facts 《阿提米絲協議》關於以和平目的民用探索和利用月球、火星、彗星和小行星的合作原則 The Artemis Accords: Principles for Cooperation in the Civil Exploration and Use of the Moon, Mars, Comets, and Asteroids for Peaceful Purposes, 類型 ...
阿提米絲協議
《阿提米絲協議》
關於以和平目的民用探索和利用月球、火星、彗星和小行星的合作原則
The Artemis Accords: Principles for Cooperation in the Civil Exploration and Use of the Moon, Mars, Comets, and Asteroids for Peaceful Purposes
Map of states' adoption of the Artemis Accords
《阿提米絲協議》參與方
  簽署國

類型太空法
簽署日2020年10月13日,​4年前​(2020-10-13
締約方
語言英語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阿提米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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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的大部分內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歡迎,但在航太探索中具有較大技術實力與影響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均未有加入,協定對未來外太空中商業行為的影響亦受到國際社會的批評。

沿革

2020年5月5日,據路透社報道,美國政府正在起草一份關於採集月球礦物資源的國際條約[12]。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局長吉姆·布里登斯廷於5月15日正式宣布阿提米絲協議以及一系列阿提米絲計畫參與方的雙邊協議內容[13][14]

協定內容

《阿提米絲協議》之目的 「為切實履行《外太空條約》和其他條約所規定之重要義務。」 以通過簽署方之間的一系列雙邊協定的方式使之生效[15]

以下為協定內容:

  • 承認任何在本協定(即阿提米絲協議)下所規定之合作活動須僅為和平之目的並符合相關國際法。
  • 確認承諾按照《外太空條約》第十一條保持合作之透明度並分享科學資訊。
  • 呼籲承諾,以合理之努力,利用基於目前太空基礎設施的互操作性標準,並在沒有標準或標準不充分的情況下制定標準。
  • 呼籲承諾,以一切合理之努力,根據《營救太空人、送回太空人和歸還發射到外太空的物體的協定》規定的義務,向遇險的外太空人員提供必要的援助。
  • 按照《關於登記射入外太空物體的公約》的要求,明確外太空物體登記的責任。
  • 呼籲承諾公開分享有關締約方之活動以及相關的科學數據,與此同時,締約方間同意相互協作,為任何專利或出口控制的資訊提供適當的保護;這一規定不適用於民營範圍的業務,除非是代表簽署國進行的。
  • 協定包括一項外太空遺產的保護協議,任何具有歷史意義的人類或人造機器人在外太空天體上的著陸點、人工製品、太空飛行器和其他活動證據應予以保護,並為制定這方面的做法和規則的多國努力做出貢獻。
  • 締約方認為外太空資源的開採和利用應以符合《外太空條約》的方式進行,並支持安全和可持續的未來開發活動。締約方申明,此協定將不會違反《外太空條約》所禁止的「對地球之外天體的占用或主權聲索」。締約方將促進多邊努力,以進一步制定關於這一主題的國際做法和規則。
  • 締約方承諾遵守《外太空條約》中關於禁止進行有害性干預其他國家活動之規定,並提供任何外太空活動的地點與地質資訊。締約方將促進多邊努力,進一步制定國際慣例、標準及規則,以確保這一點。為實現這一目標,本協定規定「安全區(Saftey Zone)」這一概念,在安全區內,可因為締約方的活動或特殊事件造成合理的有害性干預。這些安全區的大小和範圍將基於所涉及活動的性質和環境而設定,並以合理的方式利用公認的科學和工程原則來確定。締約方承諾在其所設的安全區內尊重其他國家或個人自由進入天體所有區域的原則和《外太空條約》的有關其他規定。
  • 締約方承諾減少空間碎片,並限制在正常運行、運行或飛行任務後階段的碎裂和事故中產生新的有害空間碎片。

締約方

批評

俄羅斯譴責《阿提米絲協議》,認為該協定企圖公然制定有利於美國的國際空間法[16]。兩名俄羅斯研究人員在《科學》雜誌的《政策論壇》上撰文,呼籲各國說出自己的反對意見,美國應該通過聯合國條約程序,就太空開採進行談判。他們擔心,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的雙邊協議如果被許多國家接受,將使《協定》對《外太空條約》的解釋占據主導權;使美國,作為現今大多數商業航太公司的註冊國,成為月球和太陽系其他天體的事實上的「守門人」。[16]而美國已將接受《阿提米絲協議》作為參加美國太空總署阿提米絲計畫的先決條件[16]

來自內布拉斯加大學林肯分校的Frans von der Dunk稱 「《外太空條約》禁止各國對另一個行星體提出要求,但美國的政策是,各國和公司可以擁有它們從其他世界提取的材料」[17] ,而阿提米絲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美國對《外太空條約》的解釋。這種解釋承認 "個別國家允許私營部門從事 "商業活動的 "基本權利"。被削弱的另一種解釋是,"單方面批准商業開發不符合《外太空條約》,只有國際制度,特別是可能包括國際許可證制度,才能使這種商業開發合法化"[18][19]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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