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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分支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醫學倫理學(英語:medical ethics)是在人類以預防、醫療衛生行為、醫學研究以及衛生事業管理等有關的道德現象的基礎上,確立倫理學依據及其概念體系,概括出基本的倫理原則或準則、形成倫理分析框架來指導相應道德實踐並研究具體倫理問題的一門學科。是實踐倫理學的一門重要分支學科,也是醫學人文學科的重要組成部分[1]。醫學倫理學讓不同背景的人都可以接受有品質、符合相關原則的醫療照顧[2]。醫學倫理學除了適用在一般人身上,也適用於對於屍體的醫學研究上。醫學倫理學是以一系列的價值觀為基礎,當醫護專業人員、衛生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科研人員、醫學教育工作者以及醫學生在困惑或是遇到矛盾時,可以以這些價值觀為基礎來作決定[3]。這些準則讓醫師、健康照顧者、病患及其家屬可以在沒有衝突的情形下有共同的目標,訂定病患的治療計劃[4]。
公元前2000餘年,亞述和巴比倫就有了專門醫師和民間醫生的區別。
約公元前1900年,《漢謨拉比法典》明確認為醫生是一種專門的職業,並且規定了醫生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古代埃及醫學紙草文中有許多有關倫理職責的箴言。
存在於公元前1065-公元前771年的古代中國周朝時期建立了醫學職業和醫事制度,在《周禮·天官冢宰》中有所記載。
公元前6世紀左右,希臘醫學形成了不同的醫學學派,如:克羅吞(Croton)學派、尼多斯學派、西西里學派、科斯(Cos)學派等。最具代表性的是希波克拉底的科斯學派,這個學派不僅是學術團體,也是職業團體,並且對團體成員的行為規範有著具體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希波克拉底的醫德思想形成了。與此同時古代中國處於春秋戰國時期,民間醫生開始成為一種社會階層,並且有了專職醫師的出現。哲學家孔子和孟子提出「孝」,這個觀念對中國古代的醫學道德有著深遠的影響,也成為了很多古代中國醫生從醫的動機。
古代中國的《黃帝內經》中提出「十全」作為衡量醫生在技術與道德上的標準。
公元205年,古代中國東漢時期醫生張仲景在《傷寒雜病論》序言中提出了「以醫為孝」的觀念。
公元5世紀的「阿薩福誓詞」(英語:The Oath of Asaf)是著名的猶太醫德文獻,載於希伯來古醫書《阿薩福醫生文集》篇末,規定了醫生的「十誡」。
公元280年之後,古代中國西晉時期的哲學家楊泉在《物理論·論醫》提出了從醫標準。
約公元652年,古代中國唐朝醫生孫思邈在《千金方》中提出了「大醫」的標準,其中的《大醫精誠》篇是中國醫德史上的著名文獻。
公元10世紀中葉,古代中國宋朝把醫學的教學地位提高。宋朝范仲淹說:「不為良相,則為良醫。」鼓舞了當時的許多人轉行學醫。
公元1624年,古代中國明朝醫生李梴在《醫學入門》中有「習醫規則」一章,是為當時的醫學生規範學醫準則,屬於醫學倫理學教育。
公元1658年,古代中國清朝醫生喻昌在《醫門法律》中提出醫生從醫的行為規範。
公元18世紀末,英國愛丁堡大學醫學教授格里高利(John Gregory,1724-1773)在《關於醫生的職責和資格的演講》中強調用道德情感理論來重新闡釋古典的醫學道義論,是把醫學倫理學建立在道德哲學的基礎上。
公元1794年,英國醫學家帕斯瓦爾(Thomas Percival,1740-1804)受曼切斯特醫院董事會之託,起草一個能夠緩解醫院內部紛爭的倫理準則,出版了《醫學法學》(英語:Medical Jurisprudence)後向多個行業的人士徵求意見,進一步補充修訂並更名為《醫學倫理學》於1803年出版。
公元1817年,德國醫生約翰·彼得·弗蘭克出版了6卷本的巨著《全國醫學監督體系》,推動了醫學社會化進程,並在當時的歐洲有很大的影響。
公元1854年,英國爆發的霍亂事件期間[6],《論倫敦市的衛生狀況》中要求醫生擔負起公共衛生的責任,提出防治疾病應作為國家的主要任務之一。
在公元1831年至公元1884年,陸續有文章與事件提出預防醫學道德與政府健康責任。
在公元20世紀前半葉,生育控制是女權運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公元20世紀60年代,流產成為爭論的中心,涉及女性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以及涉及胎兒生命的權利。
在公元20世紀60年代以後,醫學技術和衛生保健制度帶來的倫理學問題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問題。
公元1970年,堪薩斯州將「腦死亡」作為死亡的法律標準,隨後,美國的幾個州還有加拿大的個別省將之作為死亡的定義。
公元1971年,美國生化科學家波特(Van Pansselar Potter)在《生命倫理學:通向未來的橋梁》一書中首次使用了「生命倫理學」(英語:bioethics)。
公元1973年,美國醫院協會發布了《病人權利法》,提出了健康職業者的倫理責任問題,醫務人員應當充分尊重與重視患者權利。
公元1976年初,歐洲議會發表了《關於病人和死亡權利的報告》,提出贊同患者有更多的權利,接受被動安樂死,建立倫理委員會,醫務人員和醫院有義務為患者提供心理和精神安慰等醫學倫理學新觀點。同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出台法律《自然死亡法》,該法允許患者簽訂法律文件,指示醫生在不同情況下,可撤出或繼續使用生命支持裝置。
公元20世紀70年代之後,隨著心臟、腎臟移植的發展,圍繞器官供給的倫理問題出現。
公元1985年,美國比徹姆(Tom L. Beauchamp)在《生物醫學倫理學原理》中提出了生命倫理學的四條基本原則:自主,不傷害,行善,公正。[7][8]
公元2002年,美國內科學會、歐洲內科聯盟等學術團體發表了《新千年醫學職業精神:醫師宣言》。
醫學倫理學以醫療衛生領域中的道德現象及其發展規律與醫學人際關係為主要研究對象。[9]
醫學道德現象是指醫療衛生領域中的各種道德關係。包括了醫學道德的意識現象、規範現象和活動現象。
醫學人際關係包括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如:醫患關係、醫醫關係、醫護關係);人與組織之間關係(如:醫務人員與醫療機構及其科室之間的關係);組織之間的關係;人、醫療機構與社會之間關係;人與自然環境之間關係。[10][7]
醫學倫理原則:尊重原則、不傷害原則、有利原則、公正原則。這四個原則的重要性都相同,沒有輕重之分[2]。
醫學道德規範,國際上的具有代表性的醫學道德規範例如:《希波克拉底誓言詞》、《日內瓦宣言》、《國際醫德守則》、《新千年醫學職業精神:醫師宣言》、《南丁格爾誓言》。中國大陸主要醫學道德規範例如:《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中國醫學生誓詞》、《臨床醫師公約》、《中國醫師道德準則》。[11]
概括古今全球的醫德準則可以概括闡釋醫德基本規範為:[11]
以人為本、救死扶傷; 嚴謹求實、精益求精; 平等交往、一視同仁; 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廉潔行醫、遵紀守法; 誠實守信、保守醫密; 互尊互學、團結協作; 樂於奉獻、熱心公益。
規範倫理學方法
主要借鑑了哲學、史學、邏輯學的相關方法,對醫德本質、道德規範進行哲學思辨,對醫德思想的起源和演變進行史學考證,對倫理學基本概念、倫理判斷、道德推理和倫理論證結構進行邏輯分析。
元倫理學方法
借鑑哲學、邏輯學、語源學和語言學等領域的方法,分析醫學道德語言、分析道德體系的理性根源或不同醫學倫理觀點的邏輯論證。
描述倫理學方法
主要是指社會科學方法,尤其是實地考察、訪談和問卷調查法,研究人們如何推理和行為。
綜合方法
醫學倫理學與醫學、哲學、法學、社會學、政策科學、心理學、語言學、文學、教育學、美學等學科均有著程度不同的關聯。[1]
醫學倫理學是醫學與倫理學的交叉學科。醫學通常需要做出事實判斷;而醫學倫理學主要回答醫療衛生領域的應該還是不應該、正當與否之類的問題,做出價值判斷。醫學倫理學需要動態地回應醫學研究和醫療實踐引發的新的倫理問題。[12]
法律法規是國家制定並強制實施的行為規範,道德倫理則依靠傳統習俗、思想教育、內心信念、社會輿論來調節和規範行為的。這兩個不同的相關學科進行交叉可以互相輔助。[12]
美學以「美」、「丑」作為評價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取決於醫務工作者的醫學審美水平;醫學倫理學則以「善」、「惡」作為評價標準,並依靠傳統習俗、內心信念、社會輿論等來維持。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參照。[13]
醫學倫理學現在已經衍生出臨床倫理學、護理倫理學、醫學科研倫理學、公共衛生倫理學等具體分支學科。在公元21世紀初,基因倫理學、輔助生殖倫理學、器官移植倫理學等代表著醫學新技術倫理學的建立。隨著全球人口老齡化以及疾病譜系的變化[14],人們對於健康的追求開始提升,公共健康倫理學應運而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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