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英語:Felix Frankfurter,1882年11月15日—1965年2月22日)是美國著名法學家,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Quick Facts 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
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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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任期
1939年1月20日—1962年8月28日[2]
提名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
前任班傑明·N·卡多佐
繼任亞瑟·戈德堡英語Arthur Goldberg
個人資料
出生(1882-11-15)1882年11月15日
奧匈帝國維也納
逝世1965年2月22日(1965歲—02—22)(82歲)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政黨無黨籍[1][需要完整來源]
配偶Marion Denman1919年結婚)
學歷紐約市立學院 (文學士)
哈佛大學 (法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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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弗蘭克福特出生在奧地利維也納,父親是猶太商人。他12歲時隨父母移民美國,1902年畢業於紐約城市學院,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他是繼路易斯·布蘭戴斯之後,在哈佛法學院成績最好的學生之一。

弗蘭克福特是美國勞動法方面的著名學者,從1914年到1939年期間,他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教授,並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關於新政措施的非正式顧問。1939年,羅斯福總統提名他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並被參議院批准,擔任大法官直到1962年退休。他於1963年榮獲總統自由勳章。

主要思想

儘管弗蘭克福特受到了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教育,但他卻是最直言不諱地支持司法克制的人,認為法院不應該把聯邦憲法解釋成要對立法和行政機關施加嚴格的限制。這一觀點深受他的摯交和良師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的影響,霍姆斯在其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間,堅定反對「經濟正當程序」的判解原則。在判例中,弗蘭克福特常引用霍姆斯的話,認為只要立法和行政措施不「震撼良知」,那麼就不違反憲法。堅持這一立場,使得弗蘭克福特在「沃倫法院」時期經常處於異見者的地位,但他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堅定反對種族隔離,同意最高法院的一致立場

作品選

  • 《最高法院事務》(The Business of the Supreme Court),1927
  • 霍姆斯大法官和最高法院》(Justice Holmes and the Supreme Court),1938
  • 《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回憶錄》(Felix Frankfurter Reminisces),196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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