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警察中華民國警察是中華民國以維持公共安全為主要目的之公務人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依法警察之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社會治安、反恐任務,戰時依《國防法》第四條成為後備軍事力量。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揮。 本條目以普通警察
警察廳 (日本)警察廳公布。 公安警察的預算由國庫支出,都道府縣警察的公安部門由警察廳直接指揮。 警察廳首長為警察廳長官,由國家公安委員會经首相承认任免之。警察廳長官是全日本警察職員中最高之職位之警察官,也是《警察法》第62條規定之唯一階級制度之外警察官。警察法第34條規定「長官為警察官,警察廳次長(日语:警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部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创立,其前身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成立于1949年8月。武警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武警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组成。 武警部队和负责日常治安的人民警察
皇宮警察本部1947年(昭和22年)1月:自宮內省移管內務省,更名警視廳皇宮警察部。「皇宮警察官」改稱「皇宮護衛官」。側近警衛轉由侍從職(日语:侍従職)管轄。 1948年(昭和23年)3月:實施舊警察法(日语:旧警察法),交由國家地方警察(日语:国家地方警察)本部管轄,為皇宮警察府。再次管轄側近警衛。 同年6月,改稱皇宮警察局。
日本警察日本的警察(日语:警察/けいさつ keisatsu */?),根據日本《警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是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預防犯罪、鎮壓及搜查、逮捕疑犯、管制交通,負責維持其他公共安全及秩序的公務員。經適當訓練而實際執行警察活動的警務人員称为警察官。而在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