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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職務執行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Found in articles
中華民國警察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
警察
局長或
警察
大隊長以上長官。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司法
警察
調度條例第三條(二級司法
警察官
) 「左列各員為司法
警察官
,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
執行
職務
:一、
警察
分局長或
警察
隊長以下
官
長。二、憲兵隊連長以下
官
長。三、鐵路、森林、漁業、業或其他各種專業
警察
機關之
警察官
警察廳 (日本)
警察
廳公布。 公安
警察
的預算由國庫支出,都道府縣
警察
的公安部門由
警察
廳直接指揮。
警察
廳首長為
警察
廳長官,由國家公安委員會经首相承认任免之。
警察
廳長
官
是全日本
警察
職員中最高之職位之
警察官
,也是《
警察
法
》第62條規定之唯一階級制度之外
警察官
。
警察
法
第34條規定「長官為
警察官
,
警察
廳次長(日语:
警察
芦田均
臣(第76、77任)及內閣總理大臣(第47任)。 蘆田在任首相時制訂了多條重要憲法,包括國家行政組織
法
、建設省設置
法
、海上保安廳
法
、地方財政
法
、檢察審査會
法
、輕犯罪
法
、
警察官
職務
執行
法
、經濟調査廳
法
等。但最終因昭和電工事件重創內閣,只在任7個月而被逼辭職。由於貢獻良多但沒有利用職權獲得利益的跡象,因此被評為「戰後最影薄總理大臣」
海上保安廳
但由防衛大臣指揮時,其行動範圍與活動權限與平時相同(特別是武器的使用必須服從
警察官
職務
執行
法
(日语:
警察官
職務
執行
法
))。依自衛隊
法
施行令第103條,防衛大臣是透過海上保安廳長
官
(文官)間接指揮海上保安廳。 海上保安廳長
官
依海上保安廳
法
第10條規定「涉及國土交通大臣以外大臣所管事務時,受各大臣指揮監督」。
日本警察
日本的
警察
(日语:
警察
/けいさつ keisatsu */?),根據日本《
警察
法
》第2條第1項規定,是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預防犯罪、鎮壓及搜查、逮捕疑犯、管制交通,負責維持其他公共安全及秩序的公務員。經適當訓練而實際
執行
警察
活動的警務人員称为
警察官
。而在
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