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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4任司法院副院長・前法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謝瀛洲(1894年6月21日—1972年4月20日)字仙庭,廣東省從化縣木棉村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法官、政治人物。[1]
謝瀛洲生於清朝光緖二十年五月十八日(1894年6月21日)。幼年入從化縣立小學堂。畢業後,入廣東存古學堂。此後遊學上海,入法律專門學校。二十歲,與同村高浥茶女士結婚。嗣後膺選半官費生,赴法國留學,入巴黎大學法學院。本科畢業後,復進入該校硏究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
民國十三年(1924年)春,謝瀛洲歸國。同年夏,加入中國國民黨。經林雲陔介紹,到大元帥府拜見孫中山,獲聘爲法制委員。同時,應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聘請,出任該校法學院敎授,講授「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等課程。[1]
1925年,任中國國民黨廣州特別市黨部委員兼青年部部長,同時任古應芬開辦的課吏館教務主任、館長。1927年,任中央陸軍軍官學校政治總教官,南京國立中央大學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1928年11月6日至12月5日,兼任國民政府考試院參事。1928年12月5日至1932年1月6日,任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長,任內還兼法官訓練所所長。1932年春,任廣東省政府委員兼廣東省教育廳廳長(1933年卸任教育廳廳長職務)。1935年2月,轉任廣東高等法院院長,一直任至1937年。同時,他還兼任廣東法科學院院長,西南政務委員會委員。1936年11月4日至1945年9月12日,任國民政府審計部駐外審計。同時還兼任廣東審計處處長。[1][2]
1945年7月6日至1947年10月25日,謝瀛洲復任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長。1947年,任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國民大會主席團成員。1947年9月18日至1948年7月20日,任台灣省政府秘書長。1948年7月13日,任最高法院院長。[1][2]
1949年10月,謝瀛洲赴台灣,歷任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東吳大學等校教授。司法院副院長傅秉常於1965年7月20日病逝後,謝瀛洲接任司法院副院長。1972年4月20日,謝瀛洲在台北病逝。司法院副院長一職由戴炎輝接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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