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任官總監、總軍總司令官、方面軍司令官、軍司令官、師團長、侍從武官長、東京警備司令官、關東戒嚴司令官、東京衛戍總督、联合舰队司令长官、艦隊司令長官、鎮守府司令長官、警備府司令長官 上記的親任官官職,如由大將以外者(中將等)擔任則稱為「親補職」(在職中受親任官待遇)。 勅任官 判任官 奏任官 高等官 認証官
内阁官房长官补佐内阁官房长官的职位如下: 内閣官房副長官3人(内阁法第14条)※認証官(日语:認証官) 国家安全保障局長(内阁法第17条第3項) 内閣危機管理監(日语:内閣危機管理監)(内阁法第15条) 内閣情報通信政策監(日语:内閣情報通信政策監)(内阁法第15条) 内閣官房副長官補(日语:内閣官房副長官補)3人(内阁法第18条)
大臣政務官大臣政務官協助各府省首長大臣(內閣府為內閣官房長官或特命擔當大臣)參與特定政策及企劃與處理政務。其地位由《內閣府設置法》第14條、《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7條等規定。各大臣政務官的職務範圍由各府省首長大臣決定。大臣政務官的任免由各府省首長大臣提出,內閣決行(與身為認證官(日语:認証官)的副大臣不同,不須受天皇認證)。
會計檢查院一個國家投資超過一半資本的法人的工程或其他服務承包商的契約的相關會計 會計檢查院每次做決定,都會舉行檢查官會議。組成的3位檢查官均為經過國會同意,内閣任命。另外,檢查官的任免也需要天皇的認証(認証官)。會計檢查院長則由檢查官互相推選後,經内閣任命。 事務總長(正式名稱為「會計檢查院事務總長」。) 事務總局次長
內閣官房在官僚組織上,內閣官房的地位在所有府省之上。掌管事務的內閣官房副長官屬於官僚最頂端的認證官(日语:認証官),多由曾任舊內務省系統的省廳(總務省、警察廳、厚生勞動省、國土交通省)事務次官人士出任。其他單位的相似職務多半在2至3年之內輪流交替,但內閣官房副長官往往超過內閣任期,在職任期為5年到10年者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