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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歌詞或音樂(或兩者)寫入歌曲的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詞曲作家(英語:Songwriter)是指為一首歌曲進行填詞(英語:Lyric)或譜曲(英語:Music),或同時創作詞曲的職業。詞曲創作之外還負責主唱的則稱創作歌手。這一職稱的出現主要是為了區分古典音樂的「作曲家」一職,因為流行音樂的作曲單指歌手用來演唱的主旋律部分,而古典音樂的作曲則包括流行音樂中編曲的部分[1]。根據詞曲的創作順序不同,先詞後曲的詞作家也稱作詞,先曲後詞的曲作家也稱作曲。
製作流行歌曲的工作通常會分攤給許多人,流行文化歌曲可由音樂出版社直接聘任專屬的詞曲作家寫作[2]。有些詞曲作家自行擔當音樂出版社的角色,另一些則與音樂出版社合作。現在的詞曲作家不再需要唱片公司的支援,隨著科技的進步,任何人都可以在家裡錄制歌曲。專業的詞曲作家可以是受僱或與藝人合作寫作歌詞或音樂,或者把他們的歌曲賣給A&R、出版社、經紀人及經理。
除了傳統的學師方式學習寫作歌曲,一些大學和學院也提供詞曲創作相關課程。對於從事創作歌曲的工作,現代音樂科技的知識、寫作歌曲的基本原理及商業技巧皆為必要條件,多家音樂學院有提供寫作歌曲的文憑及學位課程[3]。
寫作歌曲及出版的版稅是詞曲作家的重要收入來源,特別是當他們所寫的歌曲成為暢銷唱片[4]。根據美國的法律,1934年以後所寫的歌曲只有作者可以拷貝,合法許可權可供購買、出售及轉讓,受國際著作權法的保護。
與一家出版社簽訂獨家協議的詞曲作家被稱為專屬作家。成為專屬作家意味著在合約期內,作家的歌曲由所屬的出版社發佈,不得在其他地方發佈[5]。
納什維爾有很多專屬作家都在辦公室裡按著朝九晚五的規律上班,按時領薪。他們的薪金實際上是按月預先領取將來的收入,讓他們可以維持生計[參 1]。出版社在指定的合約期內擁有歌曲的版權,作家在合約屆滿後可以重新取得這些歌曲的版權。詞曲作家戴夫·伯格在接受《流行歌曲地帶》訪問時讚許這種模式帶來的好處:「我有足夠的資金維持生計,可以全程專注於創作。」[參 2]
與合約制的詞曲作家不同,有些詞曲作家是出版社的僱員。根據僱傭作品協議,在協議期內創作的歌曲完全屬於出版社所有。由於1976年美國版權法的版權收回條款不適用於「僱傭作品」,因此對於僱傭期內創作的歌曲所衍生的版權不能在35至40年後由作家取回[6]。
專屬作家在行內普遍存在,但並非到處都像納什維爾那樣偏重辦公室的工作環境。主流的出版社都以合約形式聘用詞曲作家,以合約形式受聘於出版社可以是詞曲作家職業生涯的第一步,有些詞曲作家在取得一定的成就後開始尋求更大的自主權,不再為出版社工作[參 2]。阿倫·埃斯胡伊吉斯形容他與環球音樂集團的專屬作家是他的起步點,在取得成功後成立自己的出版公司,使他可以「盡可能賺取更多的出版收入,並且可以自由發展」[參 3]。
詞曲作家往往都是音樂家。除了向其他藝人銷售他們的歌曲及音樂理念,創作歌手又會寫作歌曲及演唱自己寫作的歌曲。他們可以創作、演唱及銷售他們的音樂作品,有些創作歌手也會擔任歌曲的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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