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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惡意取款案,又稱許霆案,發生於2007年、2008年判決的中國廣州的一樁刑事案件。山西人許霆利用銀行的自動櫃員機發生故障,惡意取款17.5萬元人民幣,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經上訴後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時任廣東省廣州市粵華物業有限公司保安員的許霆,在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西廣州市商業銀行的ATM取款。發現每取出1000元,銀行卡只扣1元後,許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將此事告訴友人郭安山,兩人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許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款潛逃。同年11月7日郭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退還1.8萬元。經法院審理後,以盜竊罪對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1]。到2007年5月許霆在陝西寶雞被警方抓獲,17.5萬元款項因投資失敗而無法追回。
2007年11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及追繳17.5萬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一審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1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在一審作出判決後,引起多方關注。不少法律工作者認為裁決結果過重[2],因為銀行方面也有過錯;甚至有人認為許的行為只是不當得利,沒有主動惡性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只承擔民事責任[3]。一位廣州律師就該案上書全國人大法工委,希望其能夠對類似行為做出專門的司法解釋[4]。
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甘正培庭長作出重審的一審判決,由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及罰金20,000元人民幣,許霆家人表示會上訴[5]。是次審判,法院鮮有地開放予國內外傳媒在場採訪[6]。
2008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許霆被控盜竊罪一案作出刑事裁定,維持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覆核後,認定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2008年8月20日作出核准裁定[7]。
許霆在獄中服刑三年兩個月零八天後的2010年7月30日上午假釋出獄。法院裁定書顯示,許霆假釋的原因是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積極改造且繳納了罰金。事實是,其母趁其父外出不在期間,偷偷繳納了罰金。至今其父依然堅持許霆無罪[8]。
2013年5月,許霆向廣東省高院遞交申請,請求重審案件。7月3日,許霆到廣州列印當時取款記錄的正式帳單並還掉部分款項[9]。10月9日,許霆狀告廣州市商業銀行「不履行告知義務」一案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主要針對庭前證據交換和觀點闡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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