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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特指襲擊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一般不以獨立罪名模式存在,襲擊警察行為多以妨害公務論。在華人地區裡,香港承襲英國法律傳統,所以一直有襲警罪。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內地和香港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襲警罪大致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英美法系國家,採取獨立罪名方式,有獨立法例制裁相關行為;第二種為大陸法系國家,由於強調制裁普遍行為,故大多為非獨立罪名模式。法國、德國及義大利等地,把襲警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罪的一種,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以及早前的中國大陸等地則把襲警罪分為兩部份:情節較輕,依照妨害公務罪論,處罰較輕;造成重傷或死亡,作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2020年12月26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正式將襲警罪寫入刑法,中國大陸也成為為數不多的單獨設立襲警罪的大陸法系地區之一。
《香港法例》有兩條例針對襲警:一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即「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1],最高可監禁兩年。另一條例為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即「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單獨規定襲警罪。[2]經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2008年,香港不少參與示威遊行人士被控襲警,包括梁國雄、陶君行、馮炳德、馬楚明、謝柏齊等等,在案件中警察均只是在衝突中受到輕微損傷,而當中不少示威者亦受傷。示威遊行人士指警察利用《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打擊社會運動人士,更有人提出該廢除36b。[3]
中國大陸近年發生多宗警察遭襲擊案件,據統計,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平均每天發生1.3起襲警事件,即每18小時就有一起事件發生。其中,2015年全年經過媒體報道的暴力襲警案件共計379起,月均發案30餘起;2016年上半年就發生了321起,月均發案近60起。由於襲警案件的高發性和媒體的天然忽略性,以及有相當一部分襲警事件不能及時報告,媒體披露的襲警事件比例通常僅占實際發生數量的百分之五左右,所以有人亦倡議訂立「襲警罪」;但是,有法律專家指出,此罪名只適合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之一的中國大陸法系不適合訂立特定性質罪行的法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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