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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又稱抱養,係指養子,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螟蛉幼蟲收養作己子,[1]實際上牠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小說《封神演義》中的雷震子是一個棄嬰,被周文王收為螟蛉子,列為文王的百子之末。[2]

有研究指出,就如一般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會對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一般,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教養,也一樣會對養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雖然不同狀況的養子女,會因其先天因素之故,而出現不同的侵略性和心理健康狀況,但養父母對養子女展現愛與關懷,會減少養子女的未來和福祉出現負面結果的可能。[3]養子女的身心狀況會受收養前的因素影響,但養父母對養子女展現特別多的愛與溫暖,對養子女的心理健康發展有正面幫助。[4]羅馬尼亞後共產時代孤兒的研究也顯示,盡管相對於未曾被送進孤兒院的兒童,被送交收養的兒童各方面的發展依舊較慢,但被送交收養的孤兒,其語言、智商與社會情緒方面都出現改進,他們能出現安全依附,且情緒表達能力也有所進步。[5]

法律上,收養是通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因此,收養稱為法定血親擬制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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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類型

收養之類型,依收養人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約可分為三種:

  1. 繼子女(稱為繼親收養),亦即夫妻之一方結婚後,收養他方在前婚關係中之子女,即屬之。
  2. 近親收養,收養親戚的小孩。
  3. 不具親屬或血緣關係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備相關要件,而成立收養關係者而言。

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將子女被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一旦子女出養後,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各地情況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共產黨時代,因為770法令之故,使得出生率上升,但這也導致大量嬰兒被棄養至孤兒院。而對羅馬尼亞孤兒院兒童的研究顯示,這些兒童的大腦白質灰質都小於一般兒童。這些兒童也有許多諸如抽動暴怒偷竊和自我懲罰等異常行為,其智能與學業成就也較低;而被從孤兒院送交收養的兒童在語言、智商與社會情緒方面都出現改進,他們能出現安全依附,且情緒表達能力也有所進步;但相對於未曾被送進孤兒院的兒童,這些兒童各方面的發展依舊較慢。[5]

中國

先秦以來的中國傳統社會重視祭祀,財富、職務、爵位等各類遺產繼承權都以男子優先。缺少男性繼承人的家庭會採用收養、過繼方式解決問題,通常收養同一氏族(同姓)的子弟。傳統觀念中,姓氏父系血統互為表裏,故收養異姓男子為繼承人會導致血統紊亂,不符合禮法。自三國時代起,歷代法律禁止收養、送養異姓男。唐律中,收養異姓男唯一途徑是三歲以下的遺棄兒童。而面對災荒和戰亂的情況,唐宋兩朝通過詔令放寬收養異姓的限制[6]:123—125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同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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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註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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