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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大亨(1532年—1612年),字夏卿,號岳峰,山東濟南府泰安州放城裡(今泰安市新泰市放城鎮)人,祖籍江西吉水縣。明朝政治人物。
年幼家貧,其父遷居泰安府城,販賣豆腐為生。蕭大亨六歲入私塾。嘉靖四十年(1561年)山東鄉試第66名,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聯捷會試第206名,登進士第三甲第136名[1][2]。
初授山西榆次縣知縣,當時榆次連年災荒饑饉,蕭大亨開榜招撫流民、發倉賑濟、改革賦稅,得到民眾好評。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擢戶部主事。翌年,升戶部陝西司管糧郎中。隆慶三年(1569年)九月升任河南提刑按察司僉事,四年七月調陝西按察司僉事、整飭鞏昌撫民兵備,五年正月以賢能卓異入覲,賜衣一襲鈔百錠,加從四品服俸。五年十二月升山西布政司右參議。於邊陲之地撫民備兵,參與督師出邊,打敗南侵的韃靼軍。並把握時機,達到「款貢」之禮,促成貢市。
隆慶六年(1572年),因念母上書請求歸養。次年獲准返鄉,距家500里,聞母病歿,徒步跣足日行百里奔喪。守喪三年,內外稱孝。
守喪結束復官,萬曆三年(1575年)十一月起升陝西按察副使,五年正月升山西右參政。萬曆八年(1580年)閏四月,任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寧夏巡撫。萬曆十年改任宣府巡撫。萬曆十二年(1584年),加兵部右侍郎。萬曆十七年(1589年),擢升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宣府、大同、山西三鎮。次年,韃靼發生「洮河之變」。蕭大亨在朝廷力排眾議,反對妄開邊釁,召會韃靼酋長,責其背德之罪,順義謝罪請歸,還所掠洮河人口。萬曆二十年(1592年),寧夏邊將勾結韃靼反叛,為明軍所破。蕭大亨平叛有功,升任兵部尚書、太子太保。是年,朝廷亦增其祖父蕭勝、其父蕭賢為兵部尚書,並在故鄉泰安府建坊旌表。泰安城內寧武街原有蕭公祠,今廢棄為民宅。
蕭大亨因戍邊多年,跋涉塞外,以經歷、戍務纂《夷俗記》一書,刊行於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
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蕭大亨任刑部尚書。同時間,豐臣秀吉率領日本諸大名進犯朝鮮,朝廷內對支援朝鮮意見不一、引發御史曹學程、兵部尚書石星兩大獄案,交刑部定罪。蕭大亨為曹學程訟冤解救,被處罰。蕭雖與石星長期政見相左,亦能秉公處之,為明神宗所遷怒。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兼理兵部事務。萬曆三十二年(1604年),任兵部尚書、仍署刑部事務。任內,倭寇南侵福建沿海,蕭大亨嚴令閩省予以緝捕,捕殺若干倭寇。後又多次平息西南邊陲兵端,安定西南。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罷刑部兼署,專掌兵部。蕭大亨任兵、刑兩部尚書合計13年,時值明末,黨爭甚烈,內外矛盾迭起。他厭倦黨爭,多次上書乞骸骨。萬曆三十六年(1608年),卸歸故里泰安府。萬曆四十年(1612年),卒於泰安蕭家府第,享年81歲。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朝廷追贈太傅。
著作有《今古文鈔》、《文章正宗》、《岳峰蕭公奏議》、《家訓》、《夷俗記》、《曲阜縣誌序》等[3]。
明神宗敕令在泰安城西南金牛山之陽,為其營建陵墓,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竣工。在今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滿莊鎮東蕭家林村,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墓地保存有較完好的石刻和神道[4]。
曾祖蕭敘經;祖父蕭勝;父蕭乾(一說蕭賢),贈中憲大夫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母王氏[5]。兄蕭大元。
子化中、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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