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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清領時期的民兵組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團練,臺灣清領時期台灣地區的團練部隊(民兵組織),因清代在臺灣駐軍、兵防不足,凡遭遇亂事,常召集鄉勇助陣,協助弭平動亂;由於清廷屢在臺灣民間徵召民勇參與作戰,遂借鏡當地村莊之間存有的保甲制度、聯莊制度,擬定起符合臺灣民情的團練制度。臺灣團練制度推行於道光20年(1840年),隨光緒21年(1895年)清廷因簽署《馬關條約》,將臺灣、澎湖群島割讓予日本帝國而廢止。[1][2]
清領時期,清政府因臺灣孤懸海外,深恐在臺灣派駐太多士兵,容易導致地方官擁兵自重、據地作亂,是故臺灣長期以來,即便人口增長,調派臺灣士兵的員額並未隨人口比例增長[3]:96-103;譬如康熙23年(1684年),清廷納臺灣為版圖,全臺漢人人口數不足八萬[4],臺灣、澎湖駐兵員額為10,083名[5]:10,而1750年代(乾隆朝)人口大量增長,全臺灣西部人口約為200萬人[5],但在乾隆53年(1788年)左右的兵制增調,也不過將總員額提升至13,392名[5]:18-19。
臺灣由於官府控制力不彰,盜匪、械鬥等動盪不斷,委辦各地地方官推行「保甲制度」,讓民間以戶口為單位,自行維繫治安、互相督察,根據康熙47年(1708年)頒布的〈保甲條例〉,規定:「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保甲戶長需協助編造清冊、門牌、稽查庄內出入,甚至需協助官兵圍捕盜匪,施行狀況因地制宜、酌情辦理,臺灣雖已於康熙年間實施「保甲制度」,但實施狀況文獻記載零碎,成效難以得知。[6][1]:233-237
清廷初置「保甲制度」,意在防範盜賊、聯莊自保,達到寓兵於農的目的[1]:237,但地方官又須時時編造清冊門牌,無異增加業務,多淪於消極應付;原因在於保甲制度是以「十戶」、「十牌」、「十甲」等十進位為單位,此僵硬的固定編制對於單一村莊(如自然村莊)要進行合作、防禦,動員效益不佳。單以防禦盜賊、維持治安而論,單一村莊本身即為最好的動員單位,單一村莊與周遭的單一村莊攜手聯合,或簽訂共同防衛公約,在現實運作上,比戶口編制僵硬保甲制度來得具有可行性,於是便發展出各個村莊之間「聯莊(聯庄)」或「聯甲」的合作模式;但聯莊由於是民間自發性、相對鬆散的合作組織,其編制或合作方式因地而異,並無統一的規範準繩,儘管如此,清廷推行團練制度,仍借鏡不少「聯莊制度」做動員基礎。[7][1]:252-258
康熙61年(1721年),清廷平定臺灣朱一貴事件之後,隨官軍鎮壓叛亂的藍鼎元來到臺灣進行善後,首度在臺灣開辦團練,將每縣分為數鄉,每鄉設一鄉長,由鄉長約束鄉兵,平時協助防範盜賊,有動亂時可供軍隊差遣,鄉長上另設大鄉總,而鄉長與大鄉總的任命皆由鄉內百姓推舉,但推行未久,清廷唯恐台灣團練不好管理,雍正初年即被朝廷裁撤。[1]:244[8]:70-72
同一時期,朱一貴攻下臺灣府城之後,因軍團內部閩、粵省籍不和,爆發內鬥(即福建省漳州籍朱一貴與廣東省潮州籍杜君英之爭),廣東省的客家集團為抵禦朱一貴軍隊,便自組「六堆」的護莊組織,也是臺灣早期形成的民兵組織;不過「六堆」是由民間自組,與官方主導的團練民兵略有差異。[9][10]
清廷長期對臺灣保甲管理消極,駐軍數量亦不調升,對民間控制力始終低落,清代中葉之後,西方諸國挾船堅炮利而來,外侮漸多,臺灣沿海動亂頻仍(如嘉慶朝的蔡牽之亂[11]),清廷也不由不啟用民兵參戰,便結合上述保甲以及聯莊組織,動員民眾以團練的方式參與軍事訓練,確立臺灣團練制度開始運作,大抵是在道光年間。[1]:241-245[8]:70-72
道光20年(1840年),英國與清廷的鴉片戰爭爆發,朝野上下緊張,臺灣兵備道道尹姚瑩傳達臺灣各縣「清莊團練章程」,首度實施「聯莊團練」,雖然英國最後未出兵臺灣,臺灣各地的總理、董事也沒有奉行配合,但臺灣官員對於能驅策民兵動員、為朝廷所用興致高昂,所以對鼓勵各地興辦團練,態度十分積極。[1]:244-245[8]:70-72
臺灣史學者溫振華、戴寶村將「團練」視為有別於「聯莊組織」的另外一種組織,主要差別在自然村莊「聯莊組織」是守護村莊,長時間固定存在,而因「團練制度」集結而成的「團練」兵勇,皆因外侮戰事有需要才需要動員,執行形式為「遇亂則興,亂平則散」,並非持續性組織。臺灣自道光20年(1840年)至割讓予日本帝國(光緒21年,1895年[2])之前,清廷興辦團練的紀錄以光緒11年(1895年)清法戰爭在臺灣地區發生戰事[12],動員團練規模遍及全臺,範圍最大。[8]:70-72
下表團練編制根據光緒10年(1884年),清廷因清法戰爭戰事起,制定「全臺團練章程」內文略述:其一,全臺「府、縣、城」內均設一團練總局,城外各鄉,約以方圓三、四十里各設一(團練)分局。其二,廣東籍准允另設「粵團」、福建省閩籍大族,可另設「族團」。其三,但凡團練操練、口糧、軍裝、軍械、津貼等一切雜支費用,悉由民間捐納,火炮彈藥則由官方供給。上述團練制度,光緒13年(1887年)做過一次調整,但在光緒17年(1891年),初任臺灣巡撫劉銘傳卸任後,臺政緊縮,臺灣團練制度無以為繼,僅能在冬季略辦民防之務。[1]:248-250
名稱 | 資格 | 軍種 | 人數 | 操練時程 | ||
---|---|---|---|---|---|---|
團總 | 官選殷戶、具人望者 | 大局 | 不得超過5名 | 駐局辦公。 | ||
團佐 | 民選、具才幹者 | 中局 | 不得超過3名 | |||
小局 | ||||||
團勇 | 團勇 | 16歲以上、40歲以下壯丁, 除書生、老弱孤寡外,皆得強制參與。 |
後備軍 | 不限 | 按月(每卅日),赴局操練。 | |
練勇 | 由團勇挑選而出 | 預備軍 | 按旬(每十日),赴局操練。 | |||
義勇 | 由練勇挑選而出 | 常備軍 | 大局 | 不得超過30名 | 長駐團練總局,逐日操練。 | |
中局 | 不得超過20名 | |||||
小局 | 不得超過10名 | |||||
捐勇 | 捐錢、口糧者,金額按「家資」捐款,而非「家戶」。(財源由民間供應)
|
為和清朝正規的綠營軍區隔,民間招募的民兵卒伍稱做「勇」,而不能稱為「兵」。[13]
次數 | 時間 | 事由 | 主事人物 | 辦局地點 | 練勇數量 | 備註 |
---|---|---|---|---|---|---|
第一次 | 道光20年(1840年) | 鴉片戰爭 | 姚瑩 | 全臺灣 | 47,100多名 | 時任臺灣道員姚瑩下令操辦團練,但全臺總理並未積極奉行。 |
第二次 | 咸豐七年(1857年) | 淡水廳 | ||||
第三次 | 同治元年(1862年) | 戴潮春事件 | 林占梅 | 竹塹城 | 臺灣綠營軍隊無法鎮壓盤據中臺灣的戴潮春事件, 竹塹鄉紳林占梅便出面組織鄉勇,參與平叛。 時任福建巡撫徐宗幹奏請林占梅為「全臺團練大臣」, 不過林占梅駐紮地點設在大甲街,無法實質號令全臺灣團練動員。[10] | |
第四次 | 同治四年(1865年) | 防守港口 | 郭朝熙 郭朝勳 黃學周[14] |
澎湖廳 | 452名 | 時任臺灣道員丁曰健檄澎湖廳操辦團練,設「保定局」。 |
第五次 | 同治13年(1874年) | 牡丹社事件 | 沈葆楨 | 臺灣府 | 欽差大臣沈葆楨在臺灣府開辦「全臺團練總局」,統率各地分局, 總局在牡丹社事件結束之後並未裁撤,團練總局也成為之後全臺灣團練的專責單位。 光緒七年(1881年),劉璈將「團練總局」易名為「培元總局」,經費由官方出資維持。[10] | |
第六次 | 光緒10年(1884年) | 清法戰爭 | 林維源 | 全臺灣 | 「培元總局」再度改名回「團練總局」,臺灣道員劉璈奏請林維源為「全臺團練大臣」。 | |
第七次 | 光緒21年(1895年) | 乙未戰爭 | 丘逢甲 | 全臺灣 | 任命丘逢甲為「團練使」。 |
團練來自民間,可調動前往前線對外作戰,對內又可監視鄉里、維持地方治安,清廷官方對興辦團練多持鼓勵的態度,但對臺灣民間而言,團練的操辦費用大半由民間負擔,被徵召接受軍事訓練等同於服勞役,配合、參訓意願始終低迷,連帶影響團練的作戰成果,戰力往往不如預期。[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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