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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文化運動(英語:Free culture movement)是提倡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修改各式自由內容作品的社會運動[1][2]。此運動反對當前太過限縮的著作權法,許多運動人士認為這樣的法律已經阻礙了創造力,並且稱呼這樣的系統為「許可制的文化」。[3]
創用CC是勞倫斯·雷席格發起的組織,提供相關授權條款,讓創作者聲明在一定條件下分享自己的作品。該組織也提供線上搜尋引擎,供民眾搜尋以創用CC授權的作品。
自由文化運動在自由分享創作的立場上與自由軟體運動有志一同。自由軟體運動的成員理查·斯托曼,同時也是GNU 計劃發起人,提倡自由分享資訊,[4]並以提出自由軟體為「是像『言論自由』那樣的自由,而不是免費」(free as in "free speech," not "free beer")聞名。[5]
今日,自由文化運動一詞與其他許多運動息息相關,諸如駭客文化、知識無界運動、著佐權運動等。
「自由文化」一詞出自 2003 年世界資訊社會峰會[6],當中用這個詞呈獻第一份給藝術家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 -- 由法國著佐權倡議團體自 2001 年起草發展的「free art license」。而後,這個詞彙於 2004 年勞倫斯·雷席格的著作《自由文化》中繼續發展。[7]
在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桑尼·波諾著作權期限延長法案,由柯林頓總統簽署。這份法案將著作權的期限延長了二十年,使得原先在著作人身後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增加至七十年。因為這份立法過程經過像是迪士尼這樣的企業大力遊說,有時被戲稱為「保護米老鼠法案」。勞倫斯·雷席格表示,著作權法是阻礙文化發展,知識共享和技術創新,且是基於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立法。[8]他在 1998 年到美國各地的校園演講,催生了自由文化運動,也為斯沃斯莫爾學院的自由文化學生組織奠立了基礎。
在1999年,雷席格挑戰了桑尼波諾法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儘管他有著勝訴的堅定信念,引援美國憲法內文關於「有限的」著作權詞語,雷席格只拿到了兩張不同意見票,分別來自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與約翰·保羅·史蒂文斯。
在 2001 年,雷席格發起了創用CC,一個「保留部份權利」的許可制度來替代默認「保留所有權利」的著作權制度。
在自由文化運動中,創用CC被指責缺少自由的標準。[9] 因此,一些人認為只有部分創作共享協定符合自由文化作品的定義。[10] 在2008年2月,創用CC為其「姓名標示」(BY)和「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BY-SA)協定增加了一個自由文化作品認證的標誌。[11] 商業用途或衍生作品不需要特殊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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