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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婦女選舉權,是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期間在各州逐步實現,並因1920年通過美國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而達到最高潮,其中規定了一段話:「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性別因素而被聯邦或任何一州拒絕或限制」。
1756年,馬薩諸塞州的一位富有寡婦莉迪亞·塔夫脫(1712年-1778年)被允許在阿克斯布里奇的鎮會議裡投票,[1]成為殖民時代已知第一位投票的婦女。
新澤西州於1776年制定的一般選舉權只有一個限制,就是至少需擁有50英鎊的現金或財產(考量通貨膨脹後約等值於2010年代的8,000美元),選舉法規也明訂選民是「他或她」("he or she")。 1790年的修訂版中,也具體指出包括女性。但1807年該法律再次修訂時,已經排除女性。然而該行為有如違憲,因為聯邦憲法明確規定這種變動應取決於一般選舉權。[2]
在內戰前和內戰期間,美國女性選舉權運動就與廢奴主義運動結成了統一戰線。然而之後通過的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卻在第二款中僅明確保護了男性公民的權利,黑人和女性的權利也就此脫節[3]:255。
隨著美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的提出,其中又只是在選舉法律中禁止種族歧視而非性別歧視,問題到此就變得尖銳起來。經過激烈的辯論,在全國占有領導地位的主張擴大參政權組織美國平等權利協會分裂成了兩個相互對立的組織:以蘇珊·安東尼和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頓為首的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NWSA)反對第十五條修正案,而以露西·斯通和亨利·布朗·布萊克韋爾領頭的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AWSA)則表示支持。這兩個組織之後一直保持分裂狀態直至1890年代[3]:447-448。
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係1869年5月15日在紐約成立,反對美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除非其同意女性的選舉權。男性同樣可以參加這一組織,然而其組織的領導權基本還是掌握在女性手裡。通過堅持協定聯邦憲法的修正案,全國婦女選舉協會積極保護了女性在社會地位上的平等。此外,該組織同樣還提倡婦女離婚的簡易化和男女資薪的公平化。[4]
美國婦女參政權協會成立於同年11月,與全國婦女選舉協會不同的是,該協會不希望自己捲入過多的諸如離婚、資薪等爭議話題中,而是專供婦女選舉權的合法化。[5]
1890年5月,NWSA與AWSA合併成為全美婦女選舉權協會(NAWSA),締造了美國婦女選舉權運動的輝煌。它繼續了兩個前身協會的使命,主要致力於女性選舉權的合法化,成為美國女性選舉權合法化的主要推動力。蘇珊·布勞內爾·安東尼為其第一任會長。[6]
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禁止一切美國公民因為性別而無法獲得選舉權的現象。該修正案與1920年8月18日正式生效,是美國女權運動的頂點。[7]
實際上,1878年,蘇珊·安東尼和伊莉莎白·斯坦頓起草了該修正案,但國會在漫長的41年之後,於1919年才認可該修正案,並於1年後官方寫入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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