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跟蹤網絡糾纏(英語:Cyberstalking)是指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手段對個人、團體或組織進行糾纏騷擾的行為。[1][2]它可能包括誣告誹謗口頭誹謗以及書面誹謗。它還可能包括監視身份盜竊、威脅、破壞、性騷擾、人肉搜索勒索[1] 這些不良行為是在網上進行的,會侵入個人數字生活,並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情緒健康以及他們在網上的安全感造成負面影響。[3]

網絡跟蹤通常伴隨著實時或線下的糾纏[4]在美國的許多司法管轄區,例如加利福尼亞州,這兩種行為都是刑事犯罪。[5]二者動機都是為了控制、恐嚇或影響受害者。[6]跟蹤者可能是網上的陌生人,也可能是目標認識的人。他們可能會匿名在網上拉攏其他甚至不認識目標的人參與其中。[7]

根據美國各州的反跟蹤、誹謗騷擾法律,網絡跟蹤是一種刑事罪名。一旦罪名成立,攻擊者可能會面臨限制令、緩刑或刑事處罰,包括監禁。

定義和描述

專家和立法者曾多次嘗試對網絡跟蹤下定義。人們普遍認為,網絡跟蹤是指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手段對個人、團體或組織進行糾纏騷擾的行為。[1] 網絡跟蹤是網絡欺凌的一種形式;這兩個詞在媒體上經常互換使用。兩者都可能包括誣告誹謗口頭誹謗書面誹謗[4]

網絡跟蹤還可能包括監視、身份盜竊、威脅、破壞、性騷擾或收集可能用於威脅或騷擾的信息。網絡跟蹤通常伴隨著實時或線下的跟蹤。[4]這兩種形式的跟蹤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5]

跟蹤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由一系列行為組成,而這些行為本身可能完全合法。技術倫理學教授 Lambèr Royakkers 將網絡跟蹤定義為由與受害者沒有現存關係的人實施的行為。關於網絡跟蹤的惡劣影響,他寫道:

[跟蹤]是一種精神攻擊,施暴者反覆、不情願地、破壞性地闖入與他/她沒有關係(或不再有關係)的受害者的生活世界,其動機可以直接或間接地追溯到情感領域。此外,構成入侵的個別行為本身不會造成精神虐待,但合在一起就會造成精神虐待(累積效應)。[8]

區分網絡跟蹤與其他行為

網絡挑釁和網絡跟蹤之間是有區別的。研究表明,一次性被認為無害的行為可以被認為是網絡挑釁,而如果它是持續性活動的一部分,則可以被認為是跟蹤。

More information 惡意類型, 動機 ...
惡意類型 動機 方式 嚴重程度 描述
1 玩樂性 網絡鬥嘴 網絡挑釁 一時衝動,很快後悔
2 戰術性 網絡欺騙 網絡挑釁 一時衝動,但不後悔並繼續
3 策劃性 網絡欺凌 網絡跟蹤 想方設法製造問題,但沒有持續和有計劃的長期活動
4 支配性 網絡騷擾 網絡跟蹤 專門構建富媒體內容來針對一個或多個特定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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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跟蹤作家 Alexis Moore 將網絡跟蹤與出於經濟動機的身份盜竊區分開來。[9]她的定義也被菲律賓共和國在其法律描述中使用,內容如下:[10]

網絡跟蹤是一種基於技術的「攻擊」,針對的是因憤怒、報復或控制等原因而被特別選中的攻擊目標。網絡跟蹤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

  1. 騷擾、使受害者難堪和羞辱
  2. 清空銀行帳戶或其他經濟控制,例如破壞受害者的信用評分
  3. 騷擾家人、朋友和雇主,孤立受害者
  4. 策劃恐嚇,灌輸恐懼等[9]

識別和檢測

網絡天使英語Guardian_Angels#CyberAngels撰寫了關於如何識別網絡跟蹤的文章:[11]

在「實地」識別網絡跟蹤時,尤其是在考慮是否向任何類型的法律機構報告時,可以考慮以下特徵或特徵組合來描述真正的跟蹤情況:惡意、預謀、重複、痛苦迷戀仇恨、沒有合法目的、針對個人、無視停止警告、騷擾威脅

網絡跟蹤有許多關鍵因素:

  • 誣告:許多網絡跟蹤者試圖損害受害者的聲譽,並使其他人反對他們。他們在網站上發布有關受害者的虛假信息。他們可能為此目的建立自己的網站、博客或用戶頁面。他們在新聞群組、聊天室或其他允許公眾投稿的網站(如維基百科或亞馬遜公司)上發布對受害者的指控。[12]
  • 試圖收集有關受害者的信息:網絡跟蹤者可能會接觸受害者的朋友、家人和同事以獲取個人信息。他們可能會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廣告以獲取信息,或者雇用私家偵探。[13]
  • 監控目標的在線活動並試圖追蹤其IP位址,以收集有關受害者的更多信息。[14]
  • 鼓勵他人騷擾受害者:許多網絡跟蹤者試圖讓第三方參與騷擾。他們可能會聲稱受害者以某種方式傷害了跟蹤者或其家人,或者可能會公布受害者的姓名和電話號碼,以鼓勵其他人加入跟蹤。[15]
  • 虛假受害:網絡跟蹤者會聲稱受害者正在騷擾他/她。Bocij 寫道,在許多眾所周知的案例中都注意到了這種現象。[16]
  • 對數據和設備的攻擊:他們可能會嘗試通過發送計算機病毒來破壞受害者的計算機。
  • 訂購商品和服務:他們以受害者的名義訂購商品或訂閱雜誌。這些通常包括訂閱色情製品或訂購性玩具,然後將它們送到受害者的工作場所。
  • 安排見面:年輕人面臨著網絡跟蹤者試圖安排他們之間見面的風險特別高。[16]

普遍性和影響

據《執法技術》報道,隨著新技術的出現和跟蹤受害者新方式的出現,網絡跟蹤事件有所增加。「心懷不滿的員工冒充老闆在社交網站上發布露骨信息;配偶使用 GPS 追蹤伴侶的一舉一動。甚至警察和檢察官也發現自己處於危險之中,因為幫派成員和其他有組織犯罪分子會查明他們的住址,通常是為了恐嚇他們放棄案件。」[17]

2009 年 1 月,美國司法統計局發布了由美國反婦女暴力辦公室英語Office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贊助的研究報告《美國跟蹤受害情況》。該報告基於全國犯罪受害調查英語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的補充數據,顯示四分之一的跟蹤受害者也曾遭受過網絡跟蹤,施暴者使用基於網際網路的服務,如電子郵件、即時消息、GPS 或間諜軟體。最終報告指出,約有 120 萬名受害者的跟蹤者使用技術來尋找他們。[17] 位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強姦、虐待和亂倫全國網英語Rape, 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 (RAINN) 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美國每年有 340 萬名跟蹤受害者。其中,四分之一的人報告說經歷過網絡跟蹤。[18]

克萊姆森大學的社會心理學家 Robin M. Kowalski 表示,網絡欺凌已被證明比普通的欺凌更容易導致受害者出現焦慮和抑鬱。Kowalksi 表示,這在很大程度上源於施暴者的匿名性,這也是網絡跟蹤的一個共同特徵。根據 Kowalksi 對 3700 名受欺凌中學生進行的一項研究,四分之一的人曾遭受過某種形式的網絡騷擾。[19]

類型

被陌生人跟蹤

阿拉巴馬州富蘭克林縣的地方檢察官 Joey Rushing 表示,網絡跟蹤者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他們對受害者而言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是或曾與受害者有關係的人。「網絡跟蹤者有著各種外形、體態、年齡和背景。他們在網站上巡查,找尋機會侵害他人。」[18]

基於性別的跟蹤

由於性別原因在網上進行騷擾和跟蹤,也稱為網絡性別暴力,這種現象很常見,其中可能包括強姦威脅[20]和其他暴力威脅,以及公布受害者的個人信息。[21] 人們指責這種行為限制了受害者在網上的活動或迫使她們完全離線,從而阻礙了她們參與網絡生活,並損害了她們的自主權、尊嚴、身份和機會。[22]

親密伴侶之間的跟蹤

親密伴侶之間的網絡跟蹤是指對現任或前任戀愛伴侶的網絡騷擾。這是一種家庭暴力,專家表示,其目的是控制受害者,以鼓勵社會孤立並製造依賴。騷擾者可能會向受害者發送重複的侮辱性或威脅性電子郵件,監控或干擾受害者的電子郵件使用,並使用受害者的帳戶冒充受害者向他人發送電子郵件或購買受害者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務。他們還可能利用網際網路搜索和彙編有關受害者的個人信息,以便用於騷擾他/她。[23]

對名人及公眾人物的跟蹤

對跟蹤者的分析表明,他們幾乎總是跟蹤他們認識的人,或經妄想認為他們認識的人,例如跟蹤名人或公眾人物,在這種情況下,跟蹤者認為他們認識名人,即使名人並不認識他們。[24] 作為他們冒著風險進入公眾視野的一部分,名人及公眾人物經常成為小報以及跟蹤者的謠言或編造故事的目標,有些跟蹤者甚至看起來像粉絲。

在一個著名的案例中,2011 年,女演員帕特里夏·阿奎特在聲稱其被網絡跟蹤後退出了Facebook。在她的最後一篇帖子中,阿奎特解釋說,她的安全人員警告她的 Facebook 好友,永遠不要接受他們實際上不認識的人的好友請求。阿奎特強調,僅僅因為人們看起來像是粉絲,並不意味著他們是安全的。媒體發表聲明稱,阿奎特計劃未來只通過她的Twitter帳戶與粉絲交流。[25]

被匿名網絡暴民跟蹤

Web 2.0技術使匿名網絡群體能夠自發組織起來,以網絡誹謗、暴力威脅和基於技術的攻擊為目標攻擊個人。這些行為包括發布謠言和篡改過的照片、威脅強姦和其他暴力、公布受害者的敏感個人信息、向受害者的雇主發送有關受害者的破壞性言論,以及操縱搜尋引擎使有關受害者的破壞性材料更加突出。[26] 受害者通常會通過採用化名或完全退網來應對。[27]

專家將匿名網絡暴民的破壞性歸因於群體動力學,稱觀點相同的群體往往會變得更加極端。當成員們互相強化彼此的信念時,他們就無法將自己視為個體,並對自己的破壞行為失去個人責任感。在這樣做的過程中,他們將受害者非人化,當他們認為自己得到了權威人士的支持時,就會變得更加咄咄逼人。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和網站所有者有時也會因為沒有公開反對這種騷擾而受到指責。[27]

美國軟體開發人員和博主凱西·希爾頓的經歷就是一個典型的網絡暴民騷擾的例子。2007 年,一群匿名人士襲擊了希拉,威脅要強姦和勒死她,公布了她的家庭住址和社會安全號碼,並發布了她被篡改的照片。希拉感到害怕,取消了她的演講活動,並關閉了她的博客,她寫道:「我永遠不會有同樣的感覺。我永遠不會是同一個人了。」[27]

企業網絡跟蹤

企業網絡跟蹤是指公司在網上騷擾個人;或是個人或一群個人騷擾組織。[28] 企業網絡跟蹤的動機是意識形態上的,或者包括希望獲得經濟利益或報復。[28]

犯罪者

動機和特徵

對數字犯罪者的心理分析已經確定了促使跟蹤者犯罪的心理和社會因素,包括:嫉妒;病態的迷戀(職業或性);失業或工作或生活失敗;意圖恐嚇他人並使他人感到自卑;跟蹤者妄想並認為他們「認識」目標;跟蹤者想讓他人感到恐懼,以證明他/她的地位;認為他們可以逍遙法外(匿名性);為了經濟利益或商業競爭而進行恐嚇;因感知到或想像中的拒絕而進行報復。[29][30]

四種類型的網絡跟蹤者

Leroy McFarlane 和 Paul Bocij 的初步工作已經確定了四種類型的網絡跟蹤者:以攻擊兇猛著稱的報復型網絡跟蹤者;動機是騷擾他人的冷靜型網絡跟蹤者;試圖與受害者建立關係,但在遭到拒絕後就會攻擊受害者的親密型網絡跟蹤者;以及有動機的集體型網絡跟蹤者。[31] 據《網際網路的新面孔:糾纏》(西班牙語:Una nueva cara de Internet, El acoso,英語:A new face of the Internet: stalking)一書的作者 Antonio Chacón Medina 稱,騷擾者的總體特徵是冷漠的,對他人很少或根本沒有尊重。纏擾者是一種捕食者,他們可以耐心地等待弱勢受害者的出現,例如婦女或兒童,或者他們可能喜歡跟蹤某個特定的人,無論這個人是他們認識的還是不認識的。騷擾者享受並展示他們對受害者的追求和傷害的權力。[32]

行為

網絡跟蹤者通過使用搜尋引擎、在線論壇、公告欄和討論區、聊天室,近期出現更多的則是社交網站[33](如MySpaceFacebookBeboFriendsterTwitter和以個人出版而聞名的媒體機構Indymedia英語Indymedia)來尋找受害者。他們可能會參與實時聊天騷擾或網絡罵戰,或者他們可能會發送電子病毒和垃圾郵件。[34] 網絡跟蹤者可能會調查個人以滿足他們的迷戀和好奇心。相反,網絡跟蹤者的行為可能會變得更加激烈,例如反覆向目標發送即時消息。[35] 更常見的是,他們會在網頁、留言板和留言簿上發布有關其跟蹤目標的誹謗性或貶損性言論,旨在從受害者那裡得到反應或回應,從而開始接觸。[34] 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會以受害者的名義創建包含誹謗性或色情內容的假博客英語Fake blog

在被起訴時,許多跟蹤者都曾試圖為自己的行為辯護,理由是他們使用的是公共論壇,而不是直接接觸。一旦他們從受害者那裡得到反應,他們通常會試圖追蹤或跟蹤受害者的網際網路活動。典型的網絡跟蹤行為包括追蹤受害者的IP位址,試圖核實他們的住所或工作地點。[34] 一些網絡跟蹤情況確實演變成現實跟蹤,受害者可能會遭遇辱罵性和過度的電話騷擾、破壞、威脅性或淫穢郵件、非法侵入和人身攻擊。[34] 此外,許多現實跟蹤者會將網絡跟蹤作為騷擾受害者的另一種方式。[36][37]

2007 年,德克薩斯大學健康科學中心的 Paige Padgett 領導的一項研究發現,在網上尋找愛情的女性對安全存在錯誤的認識。[38][39]

網絡跟蹤立法

關於網絡跟蹤的立法因國家/地區而異。網絡跟蹤和網絡欺凌是相對較新的現象,但這並不意味著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會受到為此目的起草的立法的懲罰。儘管通常都有禁止跟蹤或騷擾的一般性法律,但立法者有時認為此類法律不適用或遠不夠,因此提出了新的立法來解決這一明顯的不足。常被忽略的一點是,在這些虛擬社區中,執行這些法律可能是一項挑戰。原因是,對於從未處理過網絡跟蹤案件的執法機構來說,這些問題非常獨特。[40] 例如,在美國,幾乎每個州都有針對網絡跟蹤、網絡欺凌或兩者兼有的法律。[41]

在美國等國家,在實踐中,「網絡欺凌」和「網絡跟蹤」的概念在立法上幾乎沒有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年齡;如果涉及成年人,該行為通常被稱為「網絡跟蹤」,而在兒童中,該行為通常被稱為「網絡欺凌」。然而,由於這兩個詞語還沒有正式的定義,這種區別只是一種語義上的區別,許多法律對「欺凌」和「跟蹤」的處理方式也大致相同。[42]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1999 年的《跟蹤修正法案》將使用任何形式的技術騷擾目標的行為列為「刑事跟蹤」的形式。

加拿大

2012 年,加拿大對年輕學生阿曼達·托德的死亡事件進行了高調調查,她在自殺前曾在網上遭到勒索和跟蹤。加拿大皇家騎警因沒有將其中一名 alleged stalker 列為嫌疑人而受到媒體批評。[43]

菲律賓

菲律賓共和國第十五屆國會期間,曼尼·維拉參議員提出了一項網絡跟蹤法案。其結果是「敦促參議院科學技術委員會以及公共信息和大眾媒體委員會進行立法調查,調查網絡跟蹤案件的不斷發生以及在網際網路上採用的作案手法,以期制定立法和政策措施,以遏制網絡跟蹤和其他網絡犯罪,並保護該國的網絡用戶。」[10]

美國

歷史、現行立法

根據美國的反跟蹤、誹謗騷擾法律,網絡跟蹤是一種刑事犯罪

一旦罪名成立,攻擊者可能會面臨限制令緩刑或刑事處罰,包括監禁。[44] 美國最近的聯邦法律已經專門針對網絡跟蹤問題。例如,2000 年通過的《反婦女暴力法》將網絡跟蹤列入了聯邦州際跟蹤法。[34] 美國現行的聯邦反網絡跟蹤法見美國法典第47編英語Title 47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223節[45]

儘管如此,仍然缺乏專門針對網絡跟蹤的聯邦立法,大多數立法都停留在州一級。[34] 一些州既有跟蹤法,也有騷擾法,將威脅性和不受歡迎的電子通信定為犯罪。[46] 第一部反跟蹤法於 1990 年在加利福尼亞州頒布,雖然所有 50 個州很快都通過了反跟蹤法,但到 2009 年,只有 14 個州的法律專門針對「高科技跟蹤」。[17] 美國第一部網絡跟蹤法於 1999 年在加利福尼亞州生效。[47] 其他一些州除了騷擾或反跟蹤法外,還制定了禁止濫用計算機通信和電子郵件的法律,而另一些州則通過了措辭寬泛的法律,這些法律可以被解釋為包括網絡跟蹤行為,例如在其騷擾或跟蹤立法中。[來源請求]

刑期從四級指控的 18 個月監禁和 10,000 美元罰款到二級指控的 10 年監禁和 150,000 美元罰款不等。[48]

制定了網絡跟蹤立法的州

年齡、法律限制

雖然有些法律只針對對兒童的網絡騷擾,但也有一些法律保護成年網絡跟蹤受害者。雖然有些網站專門介紹保護 18 歲及以下受害者的法律,但美國現行和待定的網絡跟蹤相關聯邦和州法律為所有年齡段的受害者提供幫助。[52]

大多數跟蹤法都要求施暴者對受害者構成可信的暴力威脅;其他法律則包括對受害者直系親屬的威脅;還有一些法律要求 alleged stalker 的行為構成隱含的威脅。雖然某些涉及騷擾或威脅行為的行為可能達不到非法跟蹤的程度,但此類行為可能是跟蹤和暴力的前奏,應予以認真對待。[53]

網絡身份隱匿模糊了潛在受害者識別施暴者權利的界限。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爭論如何在不侵犯受保護的公民自由的情況下追蹤網際網路使用,以確保安全。[54][55][56]

具體案例

在美國,已經發生了一些與網絡跟蹤有關的備受矚目的法律案件,其中許多案件都涉及年輕學生的自殺。[19][57] 在其他數千起案件中,要麼沒有對網絡騷擾行為提起指控,要麼沒有成功定罪。[58] 與所有法律案件一樣,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眾對受害者的同情、法律代理人的素質以及其他可能極大地影響犯罪結果的因素——即使它會被視為犯罪。[59]

例如,在密西根州,一名 14 歲的學生指控一名男子強姦了她,結果她遭到同學的網絡跟蹤和網絡欺凌。在她於 2010 年自殺後,對這名涉嫌強姦她的男子的所有指控都被撤銷,理由是唯一的證人已經死亡。儘管事實上可以對他提起法定強姦指控。[60]

在另一起網絡跟蹤案件中,大學生達倫·拉維英語New Jersey v. Dharun Ravi偷拍室友與另一名男子的性關係,然後將其發布到網上。受害者自殺後,[61][與來源不符]拉維在新澤西州訴達倫·拉維案英語New Jersey v. Dharun Ravi中被判犯有偏見恐嚇以及侵犯隱私罪。2012 年,他被判處 30 天監禁、超過 11,000 美元的賠償金和三年緩刑。法官裁定,他認為拉維的行為是出於「極度的麻木,而非仇恨」。[62]

歐洲

參見

參考文獻

擴展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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