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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才藝人才謀職的公司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經紀公司(英語:Management Company),又稱經理人公司,該些公司會為簽有合約的旗下員工(以藝人為常見)或客戶(如職業運動員、配音員、YouTuber)提供經紀人服務。當該合約生效時,該公司便會自動成為該些員工的經紀公司。簽訂該合約的員工個人或團體,在合約生效期間,身邊會擁有一位由公司派出的經理人,負責為其安排基本工作行程、發行宣傳以及培訓活動等業務,對於其主要的演藝收入有額外的薪酬分配。合約生效期間,公司與該員工的關係比較密切,而唱片公司亦多為經理人公司。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在一個演藝圈,經紀公司開始時通常都是「一人公司」的形式,之後逐漸擴充,收入來源通常為從藝人或歌手工作上分成。藝人的經紀人須協助打理藝人的各種工作需求,包括照顧自家藝人的生活需求、接洽演出通告或廣告等演藝機會、開發尋找各種可能的業務類型、媒體公關宣傳、為藝人做心理建設等工作,以發展維持藝人的演藝事業。較有影響力的經紀人有可能負責公司內部管理、娛樂事業和較重要的公關事件處理,其他的藝人演藝事務交由助理處理。
經紀公司掌握藝人事業發展規劃的權限,相當程度支配著藝人的收入所得以及私生活,雙方也可能產生合約糾紛[1]。一些尚未走紅的藝人在將來賺錢之後,再還清經紀公司為其花費的開銷[2]。一些從小就被大型經紀公司栽培的少年藝人,可能和公司簽下長約,例如謝霆鋒與英皇娛樂的合約就從四年延長至十年,而梁洛施12歲時與英皇簽下了10年合約,後延長為15年。
經紀公司常見分為兩類,一種是機構模式,另一種是藝人或經紀人離開原經紀公司「自立門戶」,後者的經紀人可能是在已具較豐富業務經驗的情況下創業,自主性較高。兩者有不同優點和缺點,通常自立門戶後的營運收入和資源調度對藝人和經紀人本身更具彈性。
機構模式 | 獨立形式 | |
---|---|---|
資源 | 充足,人多卻不夠分配 | 短缺,資源容易集中 |
性質 | 全職性 | 自由性 |
經紀公司與藝人的合約裡,幾乎都對簽約藝人提出一系列約束。公司為避免藝人獲得成績後就離開公司,合約中會有高昂違約金,合約期限越長,違約金額越高。而如果經紀公司不想與藝人合作,可以主動提出解約,藝人不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失去公司安排的演藝活動機會,而公司先前替藝人支付的包含培訓等相關費用可能會被要求歸還。
韓國曾爆出藝人不平等合約案,合約要求藝人不僅要交代學業、去向、交友、家庭以及性生活等內容[3]。儘管限制戀愛不合法,大多數經紀公司都不准藝人談戀愛,一來怕藝人分神,二來擔心影響藝人形象[4],亦有少數公司不限制藝人戀愛[5]。通常藝人越有人氣、為公司營收貢獻越多,經紀公司有可能擔心因對藝人的管理太嚴格,造成藝人不開心導致不續約、公司收入大幅減少,公司對藝人個人行為的限制可能越少。
在韓國的偶像團體中,有少部份團體在合約上細分為團體活動合約、個人發展合約,大部份成員的這兩種合約歸屬於同一家公司,或者是其中之一合約為公司旗下的子品牌單位,也有些團體成員在簽約時,將個人發展合約簽給別家公司,團體合約歸屬於原公司,使團體活動能持續進行。日本團體AKB48即由於成員眾多,加上成員住處不同,因而把個別或部份成員的合約轉移,交由另一間經紀公司管理;在日本業內此種做法統稱為「移植」,團體合約依然還在 AKB 王國,團體活動依舊仍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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