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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約翰·史都華·彌爾(英語: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7日),也譯作約翰·史都華·穆勒,英國效益主義、自由主義哲學家、政治經濟學家、英國國會議員。其哲學著作聞名於世,研究範圍包括政治哲學、政治經濟學、倫理學、邏輯學等,其著作《論自由》是古典自由主義集大成之作[2],而在19世紀古典自由主義學派影響巨大。[3]
彌爾是邊沁後效益主義者之一。在政治上,彌爾繼承其父詹姆士·彌爾在英國東印度公司工作[4],又在晚年代表英國自由黨勝出英國國會下議院選舉,成為下議院議員。他是繼亨利·杭特,第二位透過在英國國會提出議案要求給予女人選舉權。[5][6]
約翰·史都華·彌爾,1806年5月20日生於倫敦,是著名功利主義哲學家詹姆士·彌爾(1773-1836)的長子。詹姆士來自蘇格蘭的貧困家庭,苦學成功,17歲便為約翰·史都華爵士選為其女之家庭教師,並被送往愛丁堡大學就讀,1798年成為合格的傳教士,但終身未傳過教,並且視基督教為進步的最大障礙。1805年與哈莉耶特·布洛結婚,年餘產下一子,以爵士之名名之。
詹姆士對於心靈的觀點深受約翰·洛克(1632-1704)之影響,認為心靈最初就如同一張白紙,而思想來自於感覺經驗的積累,而彌爾就是詹姆士的那張白紙,於是彌爾從三歲就開始讀希臘文,八歲開始學拉丁文、代數、幾何,九歲遍讀希臘史家的重要著作,少年階段結束時,他已經具備了比大學畢業生還要廣泛的知識。據彌爾《自傳》表示,他認為人在成長的初期,只要經過適當的訓練,可以吸收和理解的數量遠超過常人所能想像,他表示自己並非上駟之才,但經過這樣的訓練,一樣能夠具有一定程度的思辨能力。[7]
父親對彌爾的教育以功利主義當作倫理學的基底,源自於詹姆士與邊沁的交情,事實上彌爾自己也與邊沁常有接觸,邊沁死後還負責整理他的著作;在這樣的情況下,彌爾有意無意成為功利主義學派的接班人。
在彌爾青年期的晚期,在古典哲學的雄厚背景下,對政治經濟學與法學又下了一番苦工,並且開始在報刊文獻上發表文章,其中最主要的場域是在哲學激進派的喉舌《西敏寺評論》,與之相抗衡的是輝格黨的《愛丁堡評論》以及托利黨的《季刊》,他並且組織了學社與年紀長他不少的人展開學術思辨,並且以讀書會的形式增加自己在政治經濟學、邏輯學與心理學的知識。1823年,進入東印度公司任職,此後便以公務生涯為職,直到東印度公司在1856年解散為止,這樣的公務生涯,使得他成年這段時間有大量的時間從事思想工作。
總結他的學習生涯,很少玩伴、很少嬉戲,很多書籍和很多父親的話語,這樣的生活在1826年出了問題,在那一年他進入了一種精神危機的狀態,在這段時間裡他不斷思索作為一個人的價值何在,並且漸漸從華滋華斯(1770-1850)的詩中得到一些啟發,五年後精神危機慢慢過去,他的思想也就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並且開始大幅修正原來的功利主義觀。在生活方面的突出之處在於他開始大量閱讀具有不同觀點人士的著作,例如英國浪漫派的哲學家山繆·泰勒·柯勒律治(1772-1834)、奧古斯特·孔德(1798-1857)與聖西蒙(1760-1825)等等;在對民主政治的討論上,他受到亞歷西·德·托克維爾(1805-1859)很大的影響。當然影響他成熟時期最大的是他與哈麗雅特·泰勒(1852年之後成為哈莉耶特·泰勒·彌爾)長達20年的相互愛戀以及6年的婚姻生活。在彌爾人生的幾個階段裡,值得注意的是每個階段都有一個對話者,從早期他的父親,1830年之後是哈麗雅特·泰勒,到1858年之則由海倫·泰勒(哈莉耶特之女)取代,這些人的思想與行動當然也影響彌爾甚鉅。
彌爾對於現狀的不滿多少來自於哈莉耶特·泰勒的影響,特別是結婚之後,彌爾的公開活動一度變得很少,在兩人思想的激盪下,彌爾的重要著作有許多都在此時出現。泰勒的思想不僅在當時非常的前衛,即便是放在當今的時空下,她的若干看法比起許多的女性主義者也不遑多讓。例如她反對愛情,因為愛情奴役了女性;對基督教的反對,因為它造成了個人解放的障礙,形成了社會專制;對於社會主義的關注,使得彌爾重新思索了公平正義的問題,這些在彌爾的著作中都不難發現其蹤跡(Hamburger, 1999:23-30)。也正由於她對於彌爾的重大影響,當我們去檢視彌爾著作中關於人的理想概念的同時,也不能忽略了她作為一個彌爾的典範所產生的作用。
在這段戀愛與婚姻的前後,正是彌爾著作發表的高峰期,包括了《邏輯體系》(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論自由》(1859)、《論代議制政府》(1861)、《功利主義》(1861)、《女性的屈從地位》(1869)與《論社會主義》(1876)等等。
在宗教上,彌爾主張不可知論和懷疑論。[8][9][10][11]
彌爾晚年並且曾經擔任過一任的國會議員(1865-8),任內為改革法案與勞動階級的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並且極力參與政治與社會改革工作。
因不滿過往歸納論證的方法,只流於舉例論證,彌爾繼承法蘭西斯·培根,提出五種不同的歸納論證方法,包括一致法、差異法、同異聯合法、剩餘法、變化法。[12]
整個有關自由的立論是他基於功利主義的方法論的延續,彌爾認為不涉及他人利害的行為,他人都無權加以干涉,亦即彌爾提出的傷害原則在自由問題的適用:
「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地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人任何分子的行動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為了自我防衛。」[13]
也即,只有在社會當中的某個成員的行動事實上上有可置信的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對他人的危害,集體才有理由對其行動進行干涉,除此之外任何人和任何團體在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均無權干涉。在論證個人自由的必要性方面,彌爾認為:
一方面,歐洲文明受惠於「道路選擇的多樣性」,現實世界多樣性與差異性是人類社會本該追求的目標狀態。他認為只有保證個人在其自由疆界內自由追求個人福利的狀況,才能夠保持世界的多樣性,以及提供給人們功利意義上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帶來的福利。「讓人類按照他們自己認為好的方式生活,比強迫他們按別人認為好的方式生活,對人類更有益」。
對於極權主義國家或家長制的統治國家,彌爾認為這樣必然導致人的發育遲緩、思想狹隘和智力的萎縮,因此,彌爾主張社會的訊息應該集中,而對人施以限制或控制的權力則應該分散。
另一方面,彌爾從知識增長和人類真理的發生機制上,認為個人自由是最高效保證知識增長的必要保證。為了保證真理為大眾所接受,彌爾甚至認為保持一定的反面與錯誤意見也是必要的。「一旦戰場上沒有敵手,教師和學者就會在他們的職位上沉睡。」他認為正是在與異議的辯駁於爭論過程當中,才能夠更有力和充分地讓真理脫穎而出。
彌爾提出三條理由,具體有三種反對政府干涉的情況[14]
在政府的權力限制方面,彌爾主張應該不宜過量地將一般活動轉入政府,以避免權力過於集中於政府。
彌爾繼承邊沁的效益主義思想,指出倫理學領域的終極問題解決完全可訴諸效益主義原則,綜合前人理論彌爾歸納總結了效益主義的「最大幸福原理」。在彌爾看來,幸福就是指快樂和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喪失快樂。對於任何事物如果值得欲求,要麼是因為內在於事物之中的快樂,要麼是它們是增進快樂避免痛苦的手段。
邊沁對效益主義的著名表述就是「最大幸福原理」,即一個人的行動應當在理智範圍內始終以增加所有人的最大幸福爲目標。彌爾對效益主義的貢獻在於定性分析幸福。
邊沁將所有形式的幸福視爲等同,彌爾則主張知識和道德上的幸福優於物質或肉體上的幸福(即幸福分爲高低兩個層次)。彌爾說:「寧做不滿的人類,不做滿足的豬玀;寧做不滿的蘇格拉底,不做滿足的蠢人;如果蠢人或豬玀有相悖的觀點,那是因爲它們只看到問題中事關他們自己的那一面。」[15]
如果一個人同時體驗兩種幸福,他會更傾向其中一種,據此,彌爾將幸福劃分爲兩個層次。邊沁則認爲幸福量是等同的,圖釘不比詩集差,[16]如果小孩子玩的跳格子遊戲比歌劇院之夜令更多人感到快樂,那麽社會就勢必應該將更多資源用於推廣跳格子遊戲而不是運營歌劇院。彌爾的主張則是,擁護簡單幸福的人們多是從未體驗過高級藝術,這不利於他們作出正確判斷。舉例來說,那些高尚的或哲學實踐者比那些以自己快樂爲目標的人更有益於社會。問題關鍵不在於行爲者自己的最大幸福,而是全體幸福的最大值。[17]
彌爾認爲,受過教育的人有能力在更大程度上影響政府。所以彌爾支持立法賦予大學畢業生更多投票權,因爲他們才更適合來判斷什麽最有益於社會。
和他同時代的學者完全不同的是,約翰·彌爾支持女權主義觀點;這是因為彌爾與他的妻子哈麗雅特·泰勒間有著非同尋常的哲學交流。在1865年在他作為女性選舉權促進會的代表被選為國會下議員。 [18]1869年,彌爾出版了《婦女的屈從地位》,否定了當時存在於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區別是自然的這一常見偏見,轉而證明兩性區別更多的是源於社會性的因素。他認為一個公平的社會應該使每一個人--不論性別--都從中受益,但是社會對男性和女性的區別待遇使得受益者的衝突無法避免。他指出當時的社會制度給予一個人對至少是另一個人的無限權力——那個人同他住在一起,經常接受他的贈予——這種權力從他天性最偏僻的角落找出並喚起了潛伏的自私自利的萌芽;彌爾認為,維多利亞時代的婚姻關係幾乎就是男性對於女性的暴政--只是有好有壞罷了。但是,女性、社會對丈夫卻有沒有什麼有效的束縛手段。從這個角度上,他斷定給予女性選舉權和離婚的權益才可以將婦女解放出來。 [19]
彌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也與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道,被視為報刊出版自由理論的經典文獻。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涉;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彌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所以,1903年當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群己權界論》。《論自由》的第二章專門探討了言論自由問題,標題就叫《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這部分論述對報刊自由主義影響最大。
彌爾的經典之作《論自由》被認為是對十九世紀維多利亞社會中瀰漫著的強制性道德主義的反抗。
彌爾寫《論自由》的目的是要在充斥著宗教不容忍與如影隨形的偽善的維多利亞社會裡,為個人抵禦這些壓迫勢力提供一些保護。如果書中有哪一句話最能揭示《論自由》全書的宗旨,那這句話就是:「如果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意見都一致,而只有那一個人持相反意見,人類也沒有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
這種個人自由觀念是建立在「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功利主義原則之上的,但是這種功利主義原則必須是最廣義上的功利,即以人作為進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為依據的功利。因為彌爾認為,由於人類難免犯錯,自由討論才是最有可能發現新真理的途徑,而對任何探究的封殺和排斥,都會對人類造成損失,因而都是不明智的。此外他還認為,只有通過爭辯,才能讓我們學會更好地表述和捍衛真理,並使真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沒有爭辯,或者不允許爭辯,只會讓已經建立起來的真理變得不堪一擊。
以賽亞·伯林認為彌爾的學說雖然不乏過時的心理學知識還有缺乏嚴密邏輯的說服,但在個人自由領域他仍然是最經典的陳述,彌爾的理論核心仍然是站得住腳的,對於人類那些最基本的特徵與志向,他說出了某些真實而重要的東西。另外,伯林同時認為彌爾沒有聞名於世的重大發現或發明,在邏輯學、哲學、經濟與政治思想方面他沒有重大意義的發現,因此更應該稱作一個世代、民族的教師,而非創造者與革新者[20]。
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海耶克在經濟學領域方面認為彌爾在認識論上除了能夠「根據過去發生的少數事件進行因果判斷外,再沒有別的方式理解市場價值的決定因素」,所以事實上完全不能夠領會邊際效用理論,客觀上拖延了經濟學的「邊際革命」的出現。在另一方面,海耶克認為彌爾堅持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利等信條使其贏得了自由主義領袖和「理性主義聖人」的聲望,但這種聲望客觀上將更多的知識分子引向了社會主義[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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