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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姓(英語:caste,有時也被稱為卡斯特)是一種社會階層制度,其特點是通過內婚制、繼承的方式傳承某一特定階層的生活方式(通常包括職業、階級、溝通交流習慣、禁忌等)。[1][2]雖然說許多不同的宗教中都有種姓制度,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印度——種姓將印度社會的人們嚴格地劃分成不同的組別,這一習俗從古時一直流傳至今。[3]然而,由於城市化、肯定性行動活動的進一步推廣,印度種姓制度在經濟活動上的重要性已經大大降低。印度種姓制度也被許多學者用來研究印度之外類似於種姓的社會分級系統。種姓一詞有時也用來描述蜜蜂、螞蟻等非人類動物的社會習慣。[4]
當代印度的種姓制度基於人稱「迦提」的社會組別以及理論上的瓦爾那應運而生。「瓦爾納」制度早在公元前1000年就已經出現在印度教的若干文獻中,將社會構想為由四個階層組建出的結構:婆羅門(教師、學者、祭司)、 剎帝利(戰士、貴族)、吠舍(農民、商人、手藝人)以及首陀羅(勞務者)。這些文獻並沒有提及在瓦爾納制度中有任何隔離、不可接觸的種姓類別。學者們認為,瓦爾納系統是婆羅門構想出來的理論社會階級制度,但並沒有真的在社會當中成功運作過。社會運行的模式是一直基於迦提(出身)的,並沒有特別依照某些規則進行區分,但因種族、職業等原因而異。不同迦提之間是可以相互通婚的,但因長久以來的生活方式、社會地位、經濟實力的原因,人們會對不同的階級的地位產生模糊的高低貴賤的概念。實際上,迦提的制度可能與瓦爾納的制度並不互通。許多重要的迦提,比如賈特和亞達夫,就橫跨了兩個瓦爾納等級(剎帝利和吠舍),瓦爾納和迦提之間的關係也模稜兩可。
尼泊爾和印度同屬於一個文化圈,故前者種姓制度亦相似於後者。尼泊爾種姓制度有著若干的迦提分類,並用瓦爾納制度大致將二者等同。但社會、文化的不同自然也使得種姓制度有所不同,他們的武士種姓(切特里)人口最多(2011年)。[5]有銘文顯示,在尼波羅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種姓制度。賈亞斯提提·馬拉(Jayasthiti Malla,尼泊爾國王,1382年 - 1395年期間在位)就將尼瓦爾人分成了64個種姓[6];馬亨德拉·馬拉在位期間(Mahindra Malla,1506年-1575年期間在位)也做出了類似的舉動。後來,拉姆·沙阿(1603年 - 1636年期間在位)在廓爾喀設立了印度的社會制度。
在19世紀中,拉傑普特人忠格·巴哈杜爾·拉納出任首相後,尼泊爾正式成為印度教王國。
巴基斯坦原本是印度的一部分,但是因為受到伊斯蘭教的征服和同化,所以種姓制度的影響力相對印度弱化了許多;但與其他伊斯蘭教國家相比,巴基斯坦卻有著伊斯蘭教國家中最明顯的種姓制度。某些地區,宗教、歷史、社會文化因素確定了當地穆斯林社會的互相通婚範圍。一般來說,宗教、教派、種族、家族部落等各種因素形成的社會組別內部更傾向於通婚,從而形成了一種像家族一樣的社會結構。其中,宗教傾向本身又可細分下去,從穆斯林開始可以繼續細化,比如教派(什葉派和遜尼派),以及教派內部的宗教取向(伊斯納撒里、伊斯瑪儀派、阿赫邁底亞等)。[來源請求]
對於巴基斯坦人來說,所屬種族(普什圖人、信德族、俾路支人、旁遮普人)和所屬的比拉德里斯或者薩特/庫恩斯都是社會身份的一部分,[7]在由此衍生出來的通婚制之下容易形成近親結合的小團體。麥金馬利歐特稱,這種社會層級分明的結構十分盛行(尤其是在巴基斯坦西部地區);弗瑞德里克巴斯則在他一篇有關巴基斯坦社會結構的總結中指出,這些其實就是種姓制度。[8][9][10]
斯里蘭卡的種姓制度同樣受到印度的影響,這部分影響主要是迦提系統和《varnas》這兩個理論,將社會逐級分層[11]。古斯里蘭卡的有關文獻,如《普賈婆利耶》(Pujavaliya)、《Sadharmaratnavaliya》、《Yogaratnakaraya》等文字記載表明,這種分層系統在整個封建時期都十分盛行。這種種姓制度結構甚至近在18世紀都有出現,也在英國/康提時期的Kadayimpoth - Boundary的書中有出現過。這暗示著,種姓制度這一傳統一直延續至斯里蘭卡的君主制結束。斯里蘭卡的最後一位君主是康提納亞克王朝的悉利·維迦摩·羅闍悉訶,那是1815年。現代的斯里蘭卡並沒有種姓制度。
在柬埔寨、緬甸、泰國歷史早期,因為印度的影響,種姓制度影響了東南亞國家的方方面面。但是隨著佛教,特別是上座部佛教的傳入,種姓制度式微,逐漸凋零。
印度尼西亞也原本屬於印度教文化圈,但是隨著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商人和荷蘭、英國、西班牙等信仰基督教的西方殖民者的湧入,種姓制度逐漸衰亡。在20世紀早期,就已經有歐洲的文獻對峇里島人的種姓結構有所記載,認為該結構基於三個不同的分類:三生(triwangsa,即貴族)、二生(dwijāti,即平民),以及與之相對的一生(ekajāti,即賤民)。另外,社會研究學習還確認了四種社會身份,和印度的種姓拼法又有所不同:[12]
荷蘭的人類學家又進一步將婆羅門種姓進行細劃,分為Siwa和Buda這兩個子類,其中Siwa又進一步分為Kemenuh、Keniten、Mas、Manuba和Petapan這五種。這一額外的分類方法是為了區分較高種姓的婆羅門男子與其他較低種姓的女子之間的通婚。這些19世紀至20世紀早期的人類學家也有給其他幾個種姓依照職業、內外婚或一夫多妻制等多種因素分過類似的子類,有點類似於西班牙殖民地(如墨西哥)的「卡斯塔」,以及英國殖民地(如印度)的種姓系統的分類方法。[12]
雅茲迪較為社會結構化。其中,世俗領導者是世襲的埃米爾或者王子,而宗教的部分則由謝赫領導。雅茲迪人嚴格實行內婚制——也就是說,雅茲迪的三個種姓:穆里德、謝赫和辟爾只能在其種姓內部互相結婚。
伊斯蘭教統治前的薩珊王朝社會結構十分複雜,整個社會由多個不同的組織、依照不同的系統進行統治。[13]歷史學家認為,社會由四種[14][15][16] 社會階級構成:
有諸多社會學家已經報告稱在非洲發現了種姓社會制度。[17][18][19]雖然非洲具體的制度則因種族、文化差異而有所區別,但以下幾個特徵大同小異——系統多為封閉社會階級系統;社會地位可以繼承;種姓有等級區分;一部分種姓被排斥,而其他種姓只是實行普通的內婚制,具有排外性。[20]在一些案例中,對於出身決定「純潔」、「不純」的概念在非洲十分流行。在另一些案例中(比如奈及利亞的努佩人、東非的貝尼阿梅爾人、蘇丹的提拉人),排外原則是由社會因素的演化而衍生出來的。[21]
奧賓納(Obinna)發現,在奈及利亞的伊格博人之中(特別是該國的埃努古州、阿南布拉州、伊莫州、阿比亞州、埃邦伊州、埃多州以及三角州),奧蘇種姓系統自始至終都是重要的社會問題。一個人,無論其日後信仰如何,其奧蘇種姓是由出生時的家庭所決定的。奈及利亞人一旦成為了奧蘇,不論其品行如何,都會被排擠、隔離,很難為整個社會所接受。奧賓納也探討了這一種姓系統是如何在政府、教會、本土社區內部運作的。[17]東奈及利亞和南喀麥隆的奧蘇種姓源自本土的宗教信仰,人們歧視、排斥奧蘇並稱其為「神的財產」。
桑海社會的經濟體系依然是基於種姓系統發展而來的:最常見的有金屬加工工人、漁民、木匠這三種。較低的種姓大部分都是非農場職業的移民,他們有時候會被賦予特權,並在社會中保持較高的地位。最高種姓大部分是貴族以及原桑海人的直系後代,在他們之下是自由人(freemen)和商人。[22]
在一份回顧非洲社會階級系統的報告中,李希特(Richter)報告說,美、法兩國學者用「種姓」一詞指代了多組不同的西非工匠,這組被認為是次等、剝奪一切政治權利的人有著一些特殊的職業,通常為世襲傳承,有時候被其他人鄙視。他展示了象牙海岸的種姓系統,該系統下有六個種姓子類。和世界上其他地方不盡相同的是,子類種姓之間可互相流通(但仍然在同個種姓範圍之內)。一些子種姓比其他的更受人歧視。比如說,木匠家庭的女子很少能有外婚的。[23]
類似的是,甘比亞、加納、幾內亞、象牙海岸、賴比瑞亞、塞內加爾、獅子山這七個國家的曼德社會都有著通過人種區分的社會階級系統。其中,人們認為「jonow」是奴隸,是個次等種姓。塞內加爾的沃洛夫人也被分為三個主要的種姓:「geer」(自由人、貴族)、「jaam」(奴隸以及其子嗣)和次等的「neeno」。在西非的許多地方,富拉尼人社會也存在著社會階級,被分為「Griots」、「Forgerons」、「Cordonniers」這三種。
西非在逐漸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會有職位變化、職業細分之類變動,由此衍生出了子種姓的概念。在同一種(或者同一組)種姓之間,通婚還是一個很常見的行為,但依照塔馬里(Tamari)所言,這並沒有造成人口的不流通。社會身份會依照親子身份自動繼承,但這種繼承是父系繼承——如果高種姓男子和低種姓女子結合,其後代則會取得父方的高種姓。[19]
1960年,埃塞爾·M·阿爾伯特(Ethel M. Albert)稱,非洲中部的社會是由像種姓一樣的社會階級系統所構成的。[24]類似地,1961年,馬奎特(Maquet)指出,盧安達和蒲隆地的社會也可視作種姓社會。[25]馬奎特指出,圖西族自認為優勢民族,並認為胡圖族(人口最多)和特瓦族(人口最少)在盧安達社會中分列第二、第三。這些種姓內部互相通婚,具有排外性,種姓間流動性也很差。[26]
1977年出版的一份學術回顧中,托德(Todd)指出,已經有眾多學者發現了在非洲大陸各處散布的社會階級系統,或多或少地和種姓制度都十分相像。舉例來說的話,衣索比亞的古拉格人和孔索人就實行著類似種姓制度的社會系統。隨後,托德指出,衣索比亞西南部的戴姆人(Dime)就在實行著種姓系統。戴姆人有七個不同的種姓,人口數量各異。每個種姓都是依照「純種」、「非純」、「不純」的概念來分層的,並利用污穢的概念將高、低種姓隔離開,以此保持高種姓的純潔性。這些種姓分類具有排外性,實行內婚、身份親子繼承制度。[27]
在咖法也同樣存在著一些可視為種姓的制度。「那些在德格政府(Derg)掌權前進行的研究似乎都預設了該地存在著一種類似於種姓系統的社會結構。位在該結構之巔的是卡法(Kafa),其下則有依照職業來劃分的鐵匠(Qemmo)、織工(Shammano)、詩人(Shatto)和皮匠(Manno)。在這一社會結構下,獵人(Manjo)是最低等級的,其地位和奴隸相等。」[28]位處非洲之角的南衣索比亞也有著社會階級系統,其中由獵人組成的種姓瓦塔(Wata)仍然是最低等級的。雖然現如今瓦塔使用的是奧羅莫語,他們傳統上曾經使用過另外一種語言。[29]
以游牧為傳統的索馬利亞人被分為若干家族。其中,拉漢溫是農牧家族,而諸如馬迪班等以職業劃分的家族則傳統上為社會所排擠。[30]作為職業種姓(Gabboye),馬迪班同圖麥(Tumal)和伊比爾一道被合稱為「低級種姓」(sab)。隨著城市中心不斷擴大,他們的社會地位逐漸得到了改善,並在索馬利亞的政壇取得一席之地。[31]
葉門有著世襲的種姓——非裔阿哈丹,長期被用來作清潔工人。葉門人口約2200萬,其中大約350萬人左右處於該境地。[32]
中世紀歐洲的社會階級制度和印度的種姓制度很像,也分成
幾個世紀以來,大部分人都認為居於法國西部和西班牙北部的卡格特是次等種姓,不可接觸。雖然他們和其他人一樣都有著同樣的膚色、同樣的信仰,在教堂中他們都得用分開的大門進出,使用分隔開的容器飲水,使用木製長勺末端來接受聖餐禮。卡格特這一為社會所隔絕的種姓實行內婚制,種姓終身不可變更。[33][34]
屬於蒙古帝國一部份的元代相傳曾實行四等人制,將人民分成4個等級: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
在古代中國,部份特定職業身份者被視為賤民,包括奴婢、部曲、樂戶、蜑民、墮民等,以及特定職業如隸(衙役)、卒(獄卒)、優(優伶)、娼(妓女)殯(殯葬業者),不得與良民通婚,亦禁止參加科舉考試,其中一些職業世襲。[35][36][37][38]
由於社會福利的分配依據戶籍劃分的農業和非農業居民身份等現象的存在,有研究學者認為中國戶籍制度與印度種姓制度有類似之處,堪稱「中國現代種姓制度」。[39][40][37][41]戶籍制度嚴格區分幹部、工人和農民身份。不同身份之間待遇差別巨大,而且轉換門檻非常高。同時身份也有強的傳承性,農民的後代絕大部分仍然是農民,工人的後代可以通過接班制度當上工人,幹部子女當上幹部的概率也比其它身份的子女也大得多。[42]戶籍制度在改革開放之後有所弱化,然近年來仍有回潮趨勢。[43]
海蒂·費耶爾德(Heidi Fjeld)認為,在1950年之前,整個西藏社會的運作方式本質上就是一種種姓制度所以西藏社會階級系統與歐洲封建制度相類似,不是一些西方早期學界以及非學術人士一直想要浪漫化的古西藏社會實行的平均主義制度。[44]
新羅時期實行骨品制,將國人分為聖骨「純王族」、真骨「具王族血統的貴族」、頭骨、六頭品、五頭品、四頭品、三頭品、二頭品、一頭品八個等級,其中四頭品或以上為貴族,三頭品或以下為平民,根據不同等級分別制定出擔任官職的最高限度。骨品為世襲,如父母為相同骨品,子女會繼承父母的骨品。如父母骨品不同,則子女會繼承較低一方的骨品,例如聖骨與真骨所生子女皆為真骨。
朝鮮王朝時期有嚴密的身分制度,國人分為兩班、中人、常民、白丁、賤民五等,身分制度嚴密分明,而且不能隨意改變身分。兩班為統治階層,兩班男子只能娶兩班女子或中人為正室,只有正室所生子女才可繼承兩班地位。中人為兩班男子與良妾(中人、常民、白丁出身之妾)所生子女,中人男子與中人、常民、白丁女子所生子女亦為中人。中人是兩班與良妾所生的子女與常民、白丁、賤民通過科舉雜科者的稱呼,男子可成為基層文武行政官員(吏胥,消防隊長、軍校)但不能參與政治。常民是朝鮮普通農民,人口最多。白丁是介乎常民與賤民之間的階層。賤民有巫、屠夫、佛教徒、奴婢、妓生、優伶、男寺黨、鍮器匠等。母親為賤民者不論父親身份皆繼承母親的賤民身份,另外犯罪之人、再婚的兩班女性及他們的後代也會成為賤民。
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權委員會報告,「朝鮮為每個公民都分配了一個世代相傳的階級和社會政治等級,雖然這決定了他們生活的全部方面,但卻不受個人控制。」[45]美國記者芭芭拉·德米克稱這一「階級架構」是結合了儒家和史達林體制的「種姓制度」的升級版,不好的家庭背景被稱為「受污染的血統」,在法律上「受污染的血統」可延續到第三代人。[46]
日本有一批被稱為「部落民」的人羣,長期受到主流社會不同程度的歧視。
古代泰國的階級結構有種姓制度的特徵。[47]現代泰國在王室、僧侶之外,平民也有基於種族的交易信用和背景分配。[48]
一些人將平民依據種族分為四大類別[來源請求]:
學者W·勞埃德·華納認為,美國黑人和美國白人之間的歷史關係顯示出許多類似種姓制度的特徵,如居住隔離和婚姻限制[51]。基於社會經濟因素的歧視在美國歷史上很普遍。美國實行種族隔離制度時期,美國在法律上或社會上強制將非裔美國人與歐裔美國人分開,也將其他少數族裔與大多數主流社區分開[52]。在種族隔離制度下,美國在市政設施、教育、職業等方面將黑人與白人相互隔離。此外,在1948年以前的美軍中,黑人部隊通常與白人部隊分開,但仍然由白人軍官領導[53]。
美國種族隔離制度在住房領域最為明顯。不同種族的美國人可能在一起工作,但在居住上則往往並非居於相同社區[54]。由於種種原因,居住區隔離迄今依然存在,城市中往往存有「非洲裔社區」與「白人社區」的說法[55]。
傑拉爾德·D·貝爾曼認為,在美國種族隔離制度與印度種姓制度這兩種系統中,皆有嚴格的避免規則,某些類型的接觸被定義為污染。在印度,複雜的宗教特徵構成了種姓體系,而在美國,種族和膚色是區分的基礎。印度種姓制度和美國種族隔離制度中階層較高的群體希望保住自己的地位,從而使這兩種制度永久化[56]。
印度和美國在通過社會工程創造同質化社會的過程中,亦出現了使不同群體之間的階級差別顯而易見的歧視體系。人類學家詹姆斯·C·斯科特表示,「全球資本主義可能是最強大的同質化力量,而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可能是地方差異和多樣性的捍衛者[57]。」資本主義加劇了社會經濟階層差異,種族隔離制度則進一步強調了社會經濟階層之間的差異,這使得社會流動更加困難。美國的部分地區有時會因種族和社會階級地位而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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