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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术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在犯罪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便被發覺者,為現行犯[1](拉丁語:in flagrante delicto或in flagrante),重在發覺之時間。這是狹義上的現行犯定義。
此條目論述以臺灣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另外就算不是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即時被發現的現行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以現行犯論[2],因其情節,與現行相似,亦視為廣義的現行犯,即準現行犯:
上述的準現行犯有學者認為過於寬鬆,可能會有許多被誤判的狀況發生,故建議修法[4]。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不問何人,可以馬上逮捕之,並不限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是告訴乃論之罪也一樣。
中華民國法律上定義的現行犯,情形有二:現行犯(狹義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廣義的現行犯)。
逮捕現行犯,仍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刑事訴訟法第89條),被告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90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接受時應詢問逮捕現行犯之人之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第92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在台灣常見的現行犯多為暴力犯罪,像是透過機車作為犯罪工具行搶[5][6]。台灣有多篇相關研究指出,最常見的現行犯嫌疑人(準現行犯)的特徵是青年期的男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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