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1987年—2024年8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一級法官。2024年8月7日,黨某某在王佳佳所居住小區地下車庫中將其刺傷至死。
此條目形似新聞稿,或帶有過度的宣傳性語調。 (2024年10月2日) |
生平
參加工作13年來,王佳佳曾獲得「先進個人」「'三八'紅旗手」「十佳辦案能手」「個人三等功」「全區先進政法幹警」等多項榮譽。[1]
據人民網記者王佩報道,在好友印象里,王佳佳「熱愛生活、興趣廣泛,戶外運動、手工、戲曲、動漫、歷史、書法......」「會分享各種各樣的東西給大家,比如書籍、運動器械,保健設備,甚至養生知識」,「甚至自學了刻章」。[1]
刺殺事件背景
據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王佳佳法官依法辦案慘遭殺害情況的通報》[2],王佳佳是被因未全部支持黨某某訴訟請求而被其刺殺。此前黨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與李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黨某某左踝關節處、左腕關節處輕微損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黨某某無責任。雙方和解不成後,黨某某後向郾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18832.93元。
此案由王佳佳承辦,經公開開庭審理,根據黨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損失範圍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黨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施救費等損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後14天並未實際住院,醫囑僅開具1盒口服止痛膠囊和3盒外用消痛貼膏,結合交警部門認定黨某某傷勢輕微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故酌定按15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對缺乏證據證明的其他財產損失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遂於7月23日判令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黨某某各項損失9384.89元。
反應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軍向王佳佳家屬表達深切慰問,對王佳佳表示哀悼。[3]
受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軍和河南省省委書記樓陽生委託,8月14日,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孫梅君,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胡道才一行來到漯河市郾城區,看望慰問王佳佳家屬,轉達張軍、樓陽生等人對王佳佳遇害的哀悼,對王佳佳家屬的深切慰問,對殺害辦案法官行為的譴責。[4]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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